目 录
第一部分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第二部分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 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附件: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第一部分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我院机关内设25个职能庭、处、室,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审判管理办公室、立案第一庭、立案第二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减刑假释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环境资源庭、清算与破产庭、行政案件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司法技术鉴定处、研究室、监察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机关党委、法警支队、基建办公室。
(二)人员构成情况
我院编制人数为193人,其中:行政编制181人、财政全供事业编制12人。
(三)预算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三门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1、审判法律规定的由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判法律规定的由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受理不服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审判由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5、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案件指定管辖权,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6、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7、主管全市法院检查工作。管理市县两级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准备。
第二部分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总计3936万元,支出总计3936万元,与2016年相比,收、支总计各下降406万元。主要原因:基本支出较上年上升394万元,项目支出较上年下降800万元。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入预算393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236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700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收入预算393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3936万元。 2017年支出预算按用途划分:工资福利1726万元,占43.8%;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69万元,占4.4%;商品和服务支出341万元,占8.6%;项目支出1700万元,占43.2%。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 3639万元。与 2016 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下降 406万元,主要原因:年初预算安排项目支出下降,待年中建设项目推进实施后需要后期投入追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393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3339万元,占84.8%;教育支出56万元,占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4万元,占6.7%;医疗卫生支出135万元,占3.5%;住房保障(类)支出141万元,占3.6%。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23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89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 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 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 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34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 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 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院2017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我院2017 年“三公”经费预算为331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比 2016 年预算数减少6万元。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6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预算数和2016 年持平。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5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5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数比2016年下降20万元。主要原因:2016年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圆满完成公务用车改革工作,压缩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数量,导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降低。
(三)公务接待费75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341万元,主要保障机关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的办公费、水电费、物业费、维修费、差旅费等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2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100万元。
(三)关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2017年,我院拟组织对2个项目进行了预算绩效评价,涉及资金420万元。
(四)关于预算部门构成说明
2017年我院按照市财政预算公开要求,将所属预算单位全部纳入预算公开范围。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 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 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六、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表: 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