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审判研讨

民间借贷乱象调查

渑池法院近五年审判数据分析

  发布时间:2017-08-22 11:19:46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钱袋子逐渐鼓了起来。但随之而来的是,中国人的理财观念比较落后,大量的资金游离在市场之外,一方面银行存款利率较低,另一方面市场对资金的刚性需求大于供给。民间借贷恰恰提供了一个资金融通的渠道,高额的利息收入与大量的市场需求激活了民间借贷行业。但民间借贷市场亟待规范。笔者对近五年来渑池法院审判数据进行分析,揭开民间借贷乱象,以期待从制度上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民间借贷及其存在的意义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指自然人、非金融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资金供给、需求相互作用的结果,带有一定的必然性。

    与正规金融机构借款相比,民间借贷具有手续便捷、方式灵活、交易成本低等特点。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人不能从正规金融结构获得资金困难,盘活了中小经济实体。

    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是金融机构的必要的组成部分,有利的弥补了民间金融市场的空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

    二、渑池法院审判数据分析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执行等案件数量在2017年之前,总体呈现上升态势,2017年之后呈下降趋势。

    (一)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数据分析

    1、民间借贷案件收结案呈现先升后降态势

    2013年,渑池法院共审结民间借贷案件518件,其中判决258件,调解163件,撤诉96件,驳回起诉1件;2014年,共审结541件,其中判决341件,调解114件,撤诉78件,驳回起诉7件,其他1件;2015年共审结1067件,其中判决540件,调解431件,撤诉73件,驳回起诉20件,其他3件;2016年共审结909件,其中判决418件,调解363件,撤诉85件,驳回起诉85件,其他5件;2017年至今,已审结269件,其中判决111件,调解240件,撤诉17件,其他1件。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2013至2015年收结案呈上升态势,特别是2015年,案件呈井喷态势。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有关。立案登记大量案件进入审判程序。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共受理261件;2015年9月以后,受理283件。但总体而言,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收结案数量没有大的影响。2015年以后,案件出收结案略有下降。

    2、判决率与调撤率呈反向趋势,但驳回起诉案件上升

    2013至2017年间,案件判决率居高不下,特别是2014年,判决率达到63.03%,调解撤诉率总体呈下降态势,反映出案件审判当事人矛盾激化,当事人达成和解、撤回起诉的难度加大。

    一个显著的数据是驳回起诉案件数所占比例逐年增加。从2013年的0.19%,到2014年的1.29%,2015年的1.87%,2016年的4.18%,从侧面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对民间借贷的规范作用日益显现。

    (二)民间借贷(合同类)案件执行数据分析

    2013渑池法院共执行结案316件,执结86件,终结和终结本次程序229件;2014年共结案585件,其中执结90件,终结和终结本次程序491件;2015年共结案1065件,其中执结121件,终结和终结本次程序943件;2016年共结案1344件,其中执结502件,终结和终结本次程序1119件。

    2013至2016年,民间借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执行案件执结率较低,终本率保持在较高水平。其中2014年、2016年,执行结案数均超过业务庭受案数,体现了大批案件恢复执行重新进入执行程序。2016年最高院部署“用两到三年解决执行难”工作后,执行实际到位率大幅上升,终本案件所占比例下降到27.63%。

    (三)涉及民间借贷案件违法犯罪案件数据分析

    1、诈骗(含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逐年上升

    2014年涉及民间借贷的诈骗类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为1案2人,2015年为2案2人,2016年为5案34人,2017年为4案16人(其中已审结1案,未结3案)。从被告人人数来看,共同犯罪案件明显增多,“老钱柜”一案涉及22名被告人;从被告人身份来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乡村干部等有着特殊身份的人参与其中。

    2、拒执罪案件呈上升趋势

    2013年没有拒执类犯罪案件,2014年结案1件1人,2015年7件8人,2016年109案144人,2017年至今已收案104件(其中结案61件,未结43件)。

    共同犯罪类案件增加,企事业单位涉及拒执罪案件呈现。2016年有4个企事业单位被列入失信名单,被追究拒执的刑事责任。

    (四)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呈无序状态,频繁、大量引发纠纷乃至刑事犯罪。2013年以来,民间借贷行为引发的纠纷案件呈多发态势,民间借贷的随意性、风险性造成了诸多社会问题。

    1、民间借贷合法性审查难,审理难度大

    一是民间借贷由原来多发生在熟人也即自然人之间,逐渐向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转变,民间借贷主体涉及各行各业,既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又包括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甚至有着特殊身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参与其中,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难以界定。

    二是资金来源审查流于形式,不能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借款用途界定上,往往以生活消费为主,而现在民间借贷的用途,除了用于日常消费以外,用于融资、过桥资金等等。

    三是借贷利息合理化审查难。民间借贷案件大多利率在月息3分至5分之间,具有高利贷性质,但借条内容上往往没有利息的约定,在私底下给付的利息甚至已经超出本金,但在维护合法权益上,借款人往往陷入举证难。

    2、日常审判执行实务工作量大。

    一是借款人为逃避债务,往往下落不明,相关文书送达困难。公告送达案件、缺席审判案件案件增多,案件审理周期增加;

    二是群体类案件增多,法院成为“要账专业户”。如非法集资类案件,受害人人数众多,一旦处置不力,容易发生群体信访问题。个别当事人在法院的案件超百件,案件审理执行工作量增加,而法院对此却没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如张某某,共受理涉及张某某诉讼案件122件,执行案件68件。

    三是民间借贷引发非法融资类、拒执类、寻衅滋事、人身伤害等刑事增加。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后,又因刑事治安等向公安机关报案,出现了刑民交叉问题。

    三、民间借贷乱象分析

    (一)高利率、高风险,监管难,法院成为矛盾中心。

    民间借贷利率高,盲目这就求高利率,忽视回款存在风险,一旦陷入,人才两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对借贷双方利率进行了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而在法院诉讼案件中,借款的利率往往均超过年化利率36% 的上限,法院依据《合同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往往对借贷利率进行限定,而对借款是否构成高利贷及是否构成其他犯罪缺乏有效的监管。

    大批案件依法被审理后进入执行程序。近年来,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维持在较高水平,仅民间借贷一个案由的案件,占到民商事案件的总数的四份之一;执行案件中,涉及民间借贷的案件占到半壁江山。法院审判执行力量被民间借贷相关案件所透支。

    (二)违法违纪问题频发

    1、公民风险意识淡薄、社会诚信机制缺失导致诉讼案件频发。大批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涉及到非法集资、诈骗类、拒执罪刑事案件也呈现出逐年增加态势。如华韵农业涉及12个案件,标的近千万,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跑路,大多案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王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涉嫌诈骗被刑事立案。在征信系统中,有1名人大代表被列入失信名单而丧失任职资格,1人被取消录用资格。

    2、权利难以实现,信访问题频发。大量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当事人急于追回损失,但民间借贷案件的借贷对象却是有限的,资产一旦资不抵债,出借人往往血本无归。因此,个别当事人利用关系,通过诉前保全,快审快执的方式,将有关财产控制到个人名下。在随后民事立案时,可供查询的财产已被执行完毕,个人获得的其他财产线索发挥了作用;而等到案件涉及非法集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则出现了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大量案件当事人交纳了诉讼费,却得不到变现,情绪激动,闹访、缠访事件频发,催生了“职业信访人”出现,一旦遇到重大会议或活动,往往会越级上访,基层法院在维稳上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3、特殊主体参与其中,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一是公司、企业涉嫌非法集资。如“老钱柜”、“东海公司”等,涉及的案件标的大,受害人众多,在河南省都是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二是担保公司涉嫌违法经营,让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对外放贷,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为了防止被发现,还时常更换放款人;三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政府公职人员、教师参与放贷、接待,涉嫌权钱交易等问题。民间借贷的模式是不论借款人是谁,根据放贷的数额,要求提供至少两个具有稳定收入的担保人,最好是公职人员。担保有责,借款分成,部分公职人员有偿担保,严重丧失了职业道德。一旦不能追回借款,公职人员、教师等具有稳定收入的人员可以提供工资收入作为补偿,进入执行程序,往往被列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还有被司法拘留甚至被追究拒执犯罪。

    4、涉黑、暴力催债问题出现。

    民间放贷团伙为了收回本金及高额利息,常常雇佣流氓催债团伙,采用暴力恐吓,殴打辱骂,使用违法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签订抵债协议等方式催债。如借款人王某,被债权人强行关在宾馆,被要求写借款协议,该协议最后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协议。再如周某与董某同时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周某非法占据被执行人房产,董某组织力量强行将周某迁出,二人发生撕扯,周某报案,董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立案审查。

    四、规范民间借贷意见和建议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对典型案件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巡回审判等方式对群众进行教育和法律宣传,不断提高广大群众风险责任意识,规避高风险投资行为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理性对待和处理民间借贷有关问题。

    二是强化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审查。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加强对民间借贷形式上、内容上的合法性审查,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注重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借款目的、资金来源、出借方的经济能力、双方亲朋关系等细节的调查,防止出借人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借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三是加大财产保全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做好对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工作,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有关财产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执行阶段,增强执行到位率,采取多样化执行方法和惩戒打击措施,不断提升执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加大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审查。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违法犯罪嫌疑的审查力度,特别是涉及非法集资、经济诈骗等线索,及时移送公、检部门;对侦查机关已立案侦查有关犯罪事实的,要依“先刑后民”原则,依法中止案件审理,等待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

    五是多措并举,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金融秩序。法院在审理案件是,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有关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要通过移动线索、司法建议等形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民间借贷引发有关问题的应对和解决,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民间借贷作为金融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益补充,尤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和制度、法律基础。如果任其恣意发展,不加约束,则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提高警惕。笔者正是通过对审判数据分析,提出有关问题,期待有关部门引起重视,为引导和规范民家借贷提供参考。

责任编辑:xcc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7491222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