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执行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执行人员依法、文明、安全执法,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重大执行事项(拍卖、变卖、以物抵债、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听证、罚款、司法拘留、追究拒执罪等)应经合议庭评议、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第二条 执行人员、参与执行的法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严格按规定规范着装,法警同时应携带必要警用械具。
第三条 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等证件或相关证明,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做到程序依法、语言文明、举止规范、有礼有节。
第四条 执行人员应规范记录执行全过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佩戴执法记录仪、摄像机或执行指挥单兵装备,对执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并备份存档,对扰乱、阻碍、抗拒执行等行为及时取证并固定证据,必要的及时完善追记记录。
第五条 采取执行措施应提前制定执行预案,重大、复杂及疑难案件应在采取措施前2天内制定预案并经合议庭评议。
第六条 合理划分执行案件风险等级,案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结合被执行人基本情况、执行环境及案情复杂程度等因素进行评估,将待执行案件划分为三个风险等级。
(一)一级风险案件为:
1、到经济落后、闭塞偏远的地区执行的;
2、被执行人涉及特殊群体或人数众多的;
3、被执行人有暴力抗法倾向的;
4、强制腾退房屋的;
5、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工作地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
6、其他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二)二级风险案件为:
1、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
2、被执行人为当地名人、名企或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
3、被执行人情绪激动、言辞激烈的;
4、其他可能发生阻碍、抗拒执行行为的;
(三)三级风险为:
有其他抵触执行、逃避执行行为的;
第七条 根据案件风险评估结果,合理调配执行力量、组织实施。
(一)经评估为一级风险的,应成立临时指挥部,调配法警参与执行,在执行现场围挡警戒线,必要时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到场协助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群众代表等全程参与见证执行。
(二)经评估为二级风险的,应调配法警参与执行,必要时邀请新闻媒体全程参与见证执行;
(三)经评估为三级风险的,应对执行全过程录音录像;
第八条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树立安全防范意识,不得不顾执行现场实际情况强行推进。发生涉及人身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突发或群体性事件,执行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立即报告执行局长、主管院长和院长,24小时内报告上级法院。做到信息准确、反映灵敏、处置得当,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第九条 执行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当事人或他人透漏案件信息、合议庭评议及审委会讨论情况、执行预案等相关信息,不得向当事人通风报信。
第十条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强化见证监督,对当事人拒不到场的执行案件,应通知基层组织代表到场见证,重大、复杂案件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群众代表等到场监督。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