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执行工作机制改革,经院党组研究,现将《分段执行流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8日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段执行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执行权和执行资源的科学配置,规范案件分段式执行流程管理,实现权责明晰、互相监督,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分段执行流程管理,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遵照执行工作流程规律,把一个案件的执行程序分为若干阶段,每个阶段由不同的工作组负责,对收结案、财产查控、执行实施、执行裁决等各项执行工作实行专业化分工,繁简分流、集中处理,以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机构设置
第二条 执行局机构设置对外保持不变,对内调整分工,设置综合组、查控组、实施组、裁决组,人员配置根据各组工作职能及工作需要配备,查控组、实施组、裁决组至少保证一个合议庭。
工作职能
第三条 综合组职能
(一)负责全局执行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监督;
(二)上下级法院联络及相关材料的统计、汇总、上报;
(三)全市法院统一管理及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绩效考核;
(四)执行指挥中心管理;
(五)市中院自执案件的收案登记、录入、移交;
(六)对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各类执行案件统一签收、登记、移交;
(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公布、屏蔽、统计等管理工作;
(八)市中院自执案件网络司法拍卖拍品的登记、上传,网拍工作管理;
(九)建立并管理执行标的款物明细台账;
(十)涉执信访案件的接待和督办;
(十一)结案审查,卷宗装订、登记、归档;
(十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查控组职能
(一)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纳入失信名单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本阶段所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负责本院自执案件被执行人存款、土地、房产、股权、车辆、社保、公积金等财产的“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及线下查控;
(三)负责对财产保全案件采取执行措施、结案;
(四)对经调查核实的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冻结、查封、划拨等强制措施;
(五)对实施组提供的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控并及时反馈实施组;
(六)采取续查封、续冻结措施;
(七)对本阶段内妨害执行、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处理本阶段内产生的信访问题;
(九)对终本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定期查询,对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
(十)向申请执行人反馈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查控情况;
(十一)将本阶段采取的各项执行措施及时录入到执行案件管理系统;
(十二)本阶段查控措施采取完毕后及时整理卷宗及相关材料,实时扫描,生成电子卷宗,纸质、电子卷宗核对一致移送实施组;
(十三)查控组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实施组职能
(一)制作本阶段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并送达;
(二)传唤、拘传被执行人到庭,采取拘留、罚款、悬赏执行、张贴失信大头贴、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
(三)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在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执行到位的案件予以结案;
(四)主持执行和解,对能够达成和解协议或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债务的案件予以结案;
(五)对经采取“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完善相关材料及时结案;
(六)对需要处置的财产,及时委托评估、移交拍卖变卖、签署成交确认书、以物抵债、流拍后续处理;
(七)对构成拒执罪的被执行人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移送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提起拒执罪自诉;
(八)处理仲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案件指定管辖的相关工作;
(九)转付执行标的款;
(十)将申请执行人在本阶段提供的新的财产线索及时移送查控组查控,情况紧急的自行采取措施;
(十一)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案件执行进展情况;
(十二)将本阶段采取的各项执行措施及时录入到执行案件管理系统;
(十三)本阶段措施采取完毕后及时整理卷宗及相关材料,实时扫描,生成电子卷宗,汇总整理全案卷宗,纸质、电子卷宗核对一致符合装订条件的移送综合组;
(十四)实施组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裁决组职能
(一)审查处理执行异议案件,并结案;
(二)审查处理执行复议案件,并结案;
(三)将执行异议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产生异议的执行组;
(四)及时整理本阶段卷宗及相关材料,实时扫描,生成电子卷宗,纸质、电子卷宗核对一致符合装订条件的移送综合组。
工作流程
第七条 综合组工作流程
(一)立案庭立案后,综合组应即时将保全案件登记后移交查控组。应在二日内完成其他案件的登记、分类,将普通执行案件移交查控组,将符合指定执行条件的仲裁案件和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移交实施组,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移交裁决组。
(二)收到查控组移交的既不履行义务也不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名单后,综合组应在二日内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三)收到实施组移送的网拍材料后,综合组应在二日内组织上传拍卖、变卖。
(四)在拍卖、变卖结束后,综合组应在当日将成交或流拍的情况书面通知实施组。
第八条 查控组工作流程
(一)查控组收到案件后,应在二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纳入失信名单风险告知书、申报财产令,限定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自动履行或报告当前及近二年的财产状况;通知申请执行人在三日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全面了解案情、告知案件执行风险。
(二)查控组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报告财产期限届满的次日,将既不履行义务也不报告财产的被执行人名单移送综合组录入失信名单。
(三)查控组收到案件后,应在二日内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股权、车辆、社保、公积金等财产进行“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查控员应及时将系统反馈的查询结果交办案人员,需冻结、查封或解除冻结、查封的,立即通知办案人员提供相关手续后操作;情况紧急的,查控员电话申请查控组组长后先进行网上操作,事后一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四)需线下查控的,查控组应在申报财产结束后十日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隐匿等规避执行行为的,应立即采取强制措施。所有采取查控措施的情况须归入案件卷宗。
(五)查控组收到实施组提供的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应在七日内查控完毕并反馈实施组。
(六)查控组收到实施组移交的续查封、续冻结手续,应在二日内完成续查封、续冻结措施;
(七)对终本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每十五日例行查询一次,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新的财产线索及时调查核实,发现确有财产的三日内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八)查控组收到保全案件后,应在七日内完成保全措施并结案;收到普通执行案件后,应在二十日内完成查控措施并将相关材料及卷宗(含电子卷宗)移送实施组。
第九条 实施组工作流程
(一)实施组收到查控组移交的案件后,应在五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到庭进行协商。协商无果,需要处置财产的,应在十日内对已控制的财产办理委托评估手续,交司法技术部门委托评估。对已冻结的银行存款等予以扣划、扣留或提取,并在十五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办理转款手续。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解除财产强制措施;当事人和解分期履行的,视履行情况分期解除财产强制措施。
(二)实施组收到财产评估报告后,应在三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就财产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实施组应即时书面通知司法技术部门,司法技术部门应在七日内进行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当事人在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异议期间届满后,实施组应在三日内备齐网拍所需材料、完成审批手续,移交综合组上传拍卖。
(三)拍卖、变卖结束成交的,实施组应在拍卖、变卖款项全额转入专户后七日内组织签署成交确认书,制作裁定书并送达相关当事人,十五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办理转款手续。需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的,实施组应在十日内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拍卖结束流拍的,实施组应接到综合组的通知后十日内,按照一拍审批程序重新审批上传。变卖结束未成交,申请执行人又不接受财产的,实施组应在十日内解除强制措施。
(四)拍卖流拍后,双方当事人同意以物抵债的,实施组应在十日内制作以物抵债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需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的,应在十日内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不同意以物抵债的,实施组应在五日内交付网络变卖。
(五)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的,应在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讲明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仍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或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后,根据案情确需采取执行措施的,应由实施组及时办理。
(六)实施组在本阶段收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新的财产线索后,应在一日内移送查控组查控,情况紧急的自行采取措施。
(七)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实施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将续查封、续冻结手续移交查控组实施;
(八)实施组应在四十日内完成本阶段的工作任务并及时整理卷宗及相关材料,适时扫描,生成电子卷宗,汇总整理全案卷宗,纸质、电子核对一致符合装订条件的移送综合组。
(九)实施组应在第一笔标的款进入专户后十五日内,进行执行费结算。
第十条 裁决组工作流程
(一)裁决组收到执行异议案件后,应自异议案件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组织听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经分管的副局长、局长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裁决组收到执行复议案件后,应自复议案件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经分管的副局长、局长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裁决组应在执行异议裁定生效期限届满后二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产生异议的执行组。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坚持应录尽录,录入是原则、不录入是例外的要求,因特殊情况不录入或需要屏蔽的应层报执行局长、主管副院长、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 执行流程中需要审批的法律文书,审批人均应在报批、转批的次日完成。
第十三条 各组应当及时将本阶段采取的各项执行措施录入到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各组应当严格按照流程节点采取执行措施,所有执行案件均应在法定期限内执结,金钱债权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个月内执结,非金钱债权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
超过节点期限未完成工作任务、四个月内不能执结且无法定事由的,应查清责任,对责任人视情况作出换员执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计入个人绩效档案等处理。
超过六个月未能执结的,按照《全省法院超六个月未执结案件上报督查的暂行规定》,报省法院执行局和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接受督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并层报院长批准。
第十五条 严格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结案标准及要求参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的案件,查控组应在七日内对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进行审查,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报执行局副局长、局长审批后立案执行。
第十七条 附则
(一)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经强制扣划能全部执行到位的金钱给付类普通执行案件,最长在三十二日内结案。
(二)需要委托评估、拍卖、以物抵债等方式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普通执行案件,最长在九十一日内结案(法定扣除审限时间除外);
(三)需要处理执行异议的普通执行案件,最长在一百二十一日内结案。
(四)本办法涉及的流程节点期限,均为工作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