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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案件异地管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5 17:39:46


    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执行工作机制改革,经院党组研究,现将《执行案件异地管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6日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异地管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优化执行资源配置,规范执行案件异地管辖,最大限度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权公正、高效、廉洁运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案件异地管辖是指上级法院通过概括授权或个案指定等方式将执行案件交由原管辖法院之外的法院管辖。

    第三条  以下几类执行案件,应当异地管辖:

    (一)被执行人为当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

    (二)被执行人为当地重点企业的;

    (三)被执行人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可能产生地方保护的;

    (四)其他适合异地管辖的执行案件。

    第四条  执行案件异地管辖充分尊重申请执行人意思表示。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本办法确定的管辖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坚持向原管辖法院申请的,原管辖法院应当立案执行。

    第五条  异地管辖案件根据各执行分局收案数量、执行力量、地域分布等情况采取每两个法院之间结对的方式进行。即:

    卢氏法院(卢氏分局)→灵宝法院(灵宝分局)

    湖滨法院(湖滨分局)→渑池法院(渑池分局)

    陕州法院(陕州分局)→义马法院(义马分局)

    第六条  市中院应当加大执行管理和监督力度,对于各执行分局在执行中存在以下情形,市中院执行局应当责令相关执行分局限期执行或者裁定提级、指定执行:

    (一)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需要并案执行的;

    (二)无法定理由超过二个月未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二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超过四个月未执结的;

    (五)因消极、懈怠执行引发涉执信访的;

    (六)存在干预执行的 ;

    (七)其他应当裁定提级或指定执行的情形。

    第七条  各执行分局在办理异地管辖案件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市中院,市中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将案件裁定指定原管辖法院执行:

    (一)非因案件承办执行分局执行不力引发涉执信访,信访人居住地在原管辖法院所在地,需要采取稳控措施的;

    (二)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确需向原管辖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移送的;

    (三)经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债权不能实现,造成生活困难,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司法救助的;

    (四)案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需要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

    (五)其他需要将案件指定原管辖法院执行的情形。

    第八条  市中院执行局应当加强对各执行分局执行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执行案件重要流程节点监控,发现执行分局在工作中存在推诿扯皮、消极懈怠等问题的,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九条  各执行分局应设立异地执行办公室,配备专职联络人和必要办公设备,为异地法院来本地开展工作提供工作保障、生活便利。各执行分局应建立异地管辖案件台账,每周向中院上报异地执行案件数据,中院及时统一调配案件,指导解决。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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