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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时工作算加班 用人单位要付酬

  发布时间:2017-08-30 15:08:38


    近日,三门峡湖滨区法院审结一起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判令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按照仲裁裁决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9000元。

    2016年10月2日,陈某进入北京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同年10月6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月工资为1800元,每月休息3天。根据保安公司安排,陈某每天实际工作时间为12个小时,每月发放工资2100元,每月休息3天。

    双方后来因劳动报酬、加班费等引发劳动争议,陈某向三门峡市湖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保安公司支付所欠工资350元和2016年10月2日至今年2月28日期间的加班工资9000元,交付保安公司给其所买保险的保单和手续。仲裁委于今年6月29日裁决保安公司支付给陈某加班工资9000元,把给陈某办理的第三方保险保单原件交于其本人。保安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庭审查明,按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天实际工作时间为12小时;被告陈某日工资为96.55元,小时工资为12元;自2016年10月2日至2017年2月28日共加班738个小时。原告保安公司为被告陈某在某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一年的雇主责任保险,保安公司已将该保险单复印件交付陈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陈某自2016年10月2日进入原告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是事实,对此双方均无异议,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仲裁委裁决保安公司支付陈某加班工资9000元没有超出规定。原告保安公司已将保险单复印件交付被告陈某,不影响被告使用保险,法院不再处理保险单问题,遂判决驳回原告保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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