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法院网讯 身为电厂保安,非但没有保卫电厂安全,反而盗割电厂正在使用的电缆,结果受到法律的惩处。近日义马市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段某、茹某、王某三人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茹某、王某为义马市一电厂保安,段某为该厂电工。2008年7月17日,三人经预谋后,携带钳子、剪刀等工具在该厂内盗割数米正在使用的电缆,剥掉外皮后卖给郭某(另案处理)得赃款580元。事后,段某、茹某每人分得200元,王某分得180元。后经评估,被盗电缆价值为97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茹某王某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缆,属于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三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基本相当,不易区分主从犯。因三人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