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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法院发布5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6-05 17:03:13


    案例1: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让公司股权未用于履行义务,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公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执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5年4月21日7时20分,在义马市东风路南段北露天煤坑北侧路口处,张某祥驾驶渑池某运输公司豫M87808号重型自卸货车与张某法相撞,造成张某法受伤。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祥应赔偿张某法473177.62元,渑池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张某祥及渑池某运输公司未按期履行判决。权利人张某法于2016年8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

    义马市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祥及渑池某运输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渑池某运输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前先后分三次缴纳了执行款共计15000元。2017年5月9日,被执行人渑池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明知其法定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将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赵某圣、李某柳,转让协议价格为20万元,但实际转让价格仅4万元,且并未将转让款全部用于履行法院判决。

    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侦查,并将李某抓获归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李某家属迫于压力,再次履行5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其运输公司股权转让后,对义马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到案后主动履行部分义务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李某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将其名下股权全部转让,并变更法定代表人,逃避应承担的赔偿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李某立案侦查并将其抓获后,李某家属迫于压力,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部分赔偿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李某也因具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效果良好。

    案例2: 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鲁某某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有工资收入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公诉机关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执行人被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张某军诉鲁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豫1221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判决鲁某某、陆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军借款25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鲁某某未履行。张某军向渑池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渑池县法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并依法向鲁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鲁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义务,亦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执行中发现,2017年3月至10月,鲁某某先后将其在中国银行洛阳车站支行退休工资账户(卡号:6217568000095364343)收入共14454.63元分多次取走自用,未向法院缴纳或支付张某军。执行法院将鲁某某的拒执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1月2日将鲁某某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鲁某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鲁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鲁某某作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有一定工资收入,但其未向法院报告,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不履行,最终为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案例3:卫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卫某某不履行法定义务被依法拘留,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有能力履行而躲避执行,被公安网上追逃,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诉卫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陕州区法院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卫某某给付李某某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卫某某未履行,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卫某某既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义务,被执行法院依法司法拘留十五。拘留期间,卫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但随即变更联系方式外出务工,在具有稳定收入状况下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

    执行法院将卫某某的拒执线索移送至陕州区公安局。陕州区公安局立案后,将卫某某列为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于2017年6月21日将在山东省青岛市务工的卫某某抓获。陕州区检察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提起公诉。侦查期间卫某某履行了部分款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卫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卫某某因拒不履行判决被拘留,之后变更电话号码外出务工,企图躲避执行,并且在有务工收入的情况下,仍不主动履行义务。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公安机关配合联动,立案后对被执行人网上追逃,将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抓获归案,最终使其最终接受了审判,付出了应有的代价,也促使案件得的部分执行。

    案例4:汤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汤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王某安与汤某某交通事故赔偿一案,经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 生效判决,判决被告汤某某依照交强险保额赔偿原告王某安各项经济损失184720.59元。该判决生效后,汤某某未按照判决履行,王某安于2014年1月10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法于2014年5月对将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此后,汤某某与其妻子李某英于2016年5月共同出资六万余元开办一名为“指甲草染发”的店铺,其中汤某某出资3万余元。汤某某分别使用户名为汤某瑞(其女儿)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和户名为崔某园(其外甥女)的工商银行银行卡,并有多次存取款交易记录,其中邮政储蓄银行卡2017年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5日累计存款14400元,取款14346元;工商银行银行卡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2月22日累计存款17105.15元,取款15303.91元。

    2018年2月24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对汤某某予以司法拘留。王某安向执行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请求追究汤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并于同日对汤某某决定逮捕。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汤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以汤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终结本次执行后对被执行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执行案件立案后,在法定执行期限内,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负有的法定义务并未履行完毕,其任何时候有履行能力均应依法自觉履行义务。本案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汤某某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将资金用于开办商铺,且为了逃避执行,借用他人银行卡进行存取款交易,汤某某最终为其行为付出了代价。该案例也为广大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代表免除法定义务,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甚至逃避执行终究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5:被执行人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赵某某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被司法拘留两次后仍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提起自诉。被执行人在宣判前履行了全部义务,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3000元。

    (一)基本案情

    毛某某与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渑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判决赵某某返还毛某某房款6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赵某某未履行义务,毛某某于2016年1月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渑池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赵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义务,执行法院先后于2016年9月24日决定对赵某某拘留15日,2018年2月7日决定对赵某某拘留15日,赵某某仍拒不履行义务。

    毛某某以被执行人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2月11日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渑池县人民法院于同年2月11日立案受理。赵某某于2018年2月24日给付自诉人毛某某执行款70650元,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并取得自诉人毛某某谅解。法院经审理,认定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在一审宣判前履行了全部执行义务,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罚。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对赵某某判处罚金3000元。

    (二)典型意义

    赵某某作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后,既不报告财产又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思悔改。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以自诉方式启动追诉程序,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是执行法院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严惩拒执犯罪行为,有效促进案件执行、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体现。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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