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三门峡两级法院持续强化调解优先、定分止争理念,不断创新家事审判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多方联动多元化解、更新裁判理念、找准矛盾化解切入点、科学心理疏导等途径,积极探索创新家事审判方式方法,摸索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具体举措,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6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道才在三门峡调研时,对三门峡两级法院家事审判经验给予充分肯定,并号召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借鉴,不断探索创新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和途径,统筹多方力量形成整体合力,立足定分止争妥善化解矛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调”出家事纠纷和谐篇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直接关乎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三门峡法院高度重视家事审判工作,结合家事审判特点和规律及辖区家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树立调解优先、定分止争的理念,坚持以情感人、柔性审判,不断创新家事审判工作方法,摸索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7年度,三门峡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家事审判案件2943件,调撤率达53.6%。2018年1—5月份三门峡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家事案件1644年,调撤率达57%,其中,义马法院2017年度家事审判案件调撤率达69.33%,2018年1—5月份家事案件调撤率达78.82%,调撤率在全省法院名列前茅,灵宝法院家事审判工作表现突出,被省高院通报表扬。
一、建立健全制度,强化调解意识,保障家事审判工作有效开展
(一)注重制度引领,积极调解。三门峡法院牢固树立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定分止争的审判理念,把调解贯彻整个案件审理始终。在法官业绩考核和“办案模范”评选时,把调解结案率作为评选考核指标之一,对家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加倍加分奖励,较好调动了法官调解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三门峡中院专门出台处理家事审判工作规定,要求对所有家事案件均需经过诉前调解,未经调解不得进入审判程序,同时还规定,对于矛盾冲突较大的家事案件要委托当地基层组织或家事调解员进行调解,争取将纠纷化解在庭前、化解在基层。通过诉前调解工作,大量家事案件在诉前调解环节都能够得到调解、撤诉,妥善处理;未能调解的案件,通过缓和双方对立情绪,为诉中调解打下了坚实基础。今年以来,三门峡各基层院诉调中心结案612件,撤诉287件,调解325件,成效显著。
(二)组建专业团队,保障调解。全市成立39个家事审判合议庭,注重合议庭成员性别、年龄合理配置,积极发挥年长者生活阅历丰富和女性法官特有亲和力等优势,由业务素质高、社会经验和阅历丰富的资深法官担任审判长,选任具有较强思想疏导能力、沟通调解能力和社会协调能力的审判员担任家事法官,为家事纠纷化解提供有力保障。
(三)领导示范引领,带头办案。两级法院院领导主动带头办理家事审判案件,既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对年轻法官又起到“传、帮、带”作用。义马法院院长张俊叶从法、理、情不同角度,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曾一天调解3起家事案件。卢氏法院副院长陈庆军带头办理离婚案件8件,其中撤诉4件、调解2件。
(四)加强多方联动,多元化解。去年,三门峡中院与市妇联、市综治办、市公安局等职能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工作的意见》,通过建立健全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等具体举措,对预防家事矛盾激化、家庭暴力行为引发刑事案件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实施一年多来,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达到了投入少、结案多、效果好、受益广的目的。与此同时,三门峡各基层法院也分别与妇联、司法局进行诉调对接。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从工会、妇联、社区、乡镇司法、村委等部门共聘请家事辅助人员和家事调解员440人,成立家事调解室6个,基本形成了多方联动、多元化解的家事审判新格局。
二、更新裁判理念,找准切入点,促成当事人矛盾纠纷合理化解
(一)从“比证据、搬法条”的裁判理念向“讲事例、唠家常”的调解理念转换。三门峡两级法院注重更新家事裁判理念,弱化双方对立矛盾情绪,不断推动矛盾化解。如湖滨区法院采用家事案件圆桌审判方式,让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等同坐一个圆桌,“零距离”交流,“想一想对方的好”“念一念当初的情”,消除彼此敌意,让当事人置身其中感受到司法的柔性和家庭的温馨,并通过轻松自然的交流方式进行质证辩论,避免矛盾激化,为纠纷化解营造和谐氛围。
(二)探索家事案件法院主动调查为主,当事人举证为辅的取证模式。家事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在矛盾形成前往往亲情为重,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较隐秘,难以取得和保存,因此,三门峡两级法院在处理家事审判中,不断探索新模式,不过分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符合法定条件的,依职权调查取证,尽可能查清事实、还原真相、分清是非、依法处理,提高了化解家事纠纷的成效。
(三)情感诊断,找准症结,因案施法,“劝离”与“劝和”相结合。三门峡两级法院在处理婚姻矛盾时,注重区分对待死亡婚姻和危机婚姻,要求当事人填写《离婚问卷》,对离婚案件进行“问诊”“把脉”。对属于死亡婚姻的案件,处理好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心理修复等问题;对属于危机婚姻的案件,加强调解治疗。对危机婚姻或因一时冲动起诉离婚的,适用婚姻冷静期,通过自我冷静考虑、法官积极引导回访,大量危机婚姻案件当事人重归于好,撤回了起诉;确属感情已经破裂的离婚案件,通过家事审判法官耐心细致的心理疏导调解,妥善解决纠纷;对那些感情尚未破裂,但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的,判决不准离婚,再一次为有可能修复感情的婚姻留下机会。其中,义马法院适用婚姻冷静期案件30件,12件案件当事人在冷静期内重归于好,撤回了起诉。
(四)探索实施财产申报制度,保障离婚案件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对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异议较大的案件,实施有别于传统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财产申报制度,责令离婚案件双方各自申报各自掌握的家庭财产,对违背诚信原则不报、漏报的当事人,告知其可能面临承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不利法律后果。通过探索实施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查明夫妻共同财产,促使当事人诚信诉讼,因该项措施的实施辖区内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大幅度下降。
三、科学心理干预,利用情感疏导,达到家事案件案结事了效果
(一)探索设立家事纠纷心理干预机制。调整、修复和治疗家庭关系,对矛盾对抗激烈、情绪波动大的当事人,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当事人,由心理咨询师介入,进行心理疏导,找到矛盾根源、抚平创伤、缓和关系,更好处理家事纠纷案件。委托心理咨询师参与心理辅导调解案件22件35人,成功调解10件,12件判决后均未上诉。
(二)注重探视权保护,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保护原则。针对辖区内离婚案件纠纷中对子女抚养权及探视权争议多发的特点,三门峡法院听取能够表达自己意愿的未成年子女意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对当事人拒不承担子女抚养义务或未妥善安排前,暂不判决离婚。同时,法官在家事案件调解过程中,主动明确提醒当事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约定,避免双方因子女探视权的行使引发纠纷,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三)多角度发力,推行“劝、批、谈、教”递进式调解方式。诉前调解阶段注重“劝”,通过耐心细致的情感沟通和心理疏导,获得当事人好感和信任,劝导当事人搁置争议,互谅互让,尽可能将纠纷化解在立案前。实体审理阶段注重“批”,围绕争议焦点,了解各方心理诉求,适度对存在过错的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平和无过错方“积怨”,为服判息诉打好基础。庭审调解阶段注重“谈”,通过谈心聊天的方式,进一步了解双方争议本质,找准突破口,释法析理,使双方就争议部分达成共识。庭后调解阶段注重“教”,从法律、人情、伦理和习俗等方面探寻当事人矛盾的根源,寻求解决之策。另外,通过适时召开家庭或家族会议,充分发挥德高望重长辈以及双方信任亲属在解决家事纠纷中的作用,促成双方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