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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迈体衰无人养 母告子女上公堂

  发布时间:2018-11-15 10:45:27


    王秀菊今年已经70多岁,年老体衰,身患疾病,膝下有两儿一女,本该颐养天年,奈何子女不尽孝道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儿女们告上法庭。

    原告王秀菊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是长子李三里、长女李盼盼、次子李怀西,即本案三被告。三被告现均已成家。原告王秀菊今年已年过70岁,体弱多病。因三被告对原告的赡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遂与三子女对薄公堂。庭审中查明被告李三里常年患有癫痫疾病,一直吃药控制且收入有限;二女儿盼盼丈夫在外打工,自己务农,家庭条件也不太好;小儿子李怀西打零工收入也不高,还要养家。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秀菊年岁已高,且无固定收入来源,其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依法应予支持。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亦包括生活上的照料,故三被告应为原告的居住提供条件,但庭审中,原告表示不愿意去三被告处居住,希望自己单独居住,故三被告在生活费之外需另行给付原告住房补贴。考虑到被告李三里常年身患疾病,自身收入非常有限,判令被告李三里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50元;结合本地的消费水平及其余二被告的收入、生活情况,判令被告李怀西、李盼盼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据此,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三被告表示服判不上诉。

    编后:孝经有云:“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此庶人之孝也。故自天子至于庶人,孝无终始,而患不及者,未之有也。”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义务。从法律层面说,赡养父母是我们每个公民都必须履行的义务;从道德层面来说,赡养父母是自古以来我们都必须遵守的品德。王秀菊的子女们均已成家,但却忽略了自己的父母,老人风烛残年体弱多病,如果不是千般无奈,万不会以对薄公堂的方式和自己的子女见面。在赡养父母这种基本道德规范面前,所有堂而皇之逃避赡养义务的借口都不能被称为“理所应当”。子欲养而亲不待,树欲静而风不止。在此,笔者呼吁为人子、为人母的儿女们,要善待自己的父母,恪守孝道,多尽孝心,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不要让父母的等待、期盼成为遗憾。愿我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世世代代传承,愿天下父母幸福安康欢度晚年。(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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