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9日,被执行人赵某琦因长期躲避执行、拒绝偿还申请人借款,被渑池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某琦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3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赵某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既不向法院报告财产,又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干警通过各种途径均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赵某琦。5月19日,接到群众举报,在渑池火车站发现了被执行人,执行干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成功将被执行人赵某琦控制并带至法院。虽经执行干警耐心地做释法明理工作,但赵某琦仍拒绝履行。鉴于赵某琦的态度,该院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
渑池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对长期躲避执行、拒不履行义务等行为的惩戒力度,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