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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六个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12-03 08:47:16


    案例一  芮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且以暴力阻碍执行,移送公诉期间被执行人家属主动履行义务,被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

    【基本案情】

    张某诉芮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卢氏法院作出(2017)豫1224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限芮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芮某未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某遂申请法院对该案强制执行。

    卢氏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芮某送达了法律文书,并告知其限期履行义务。芮某拒不履行义务,并在执行干警对其依法强制执行的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卢氏法院依法对芮某司法拘留后,将芮某拒执案件移交卢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卢氏县公安局依法于2018年6月28日将被执行人芮某刑事拘留,并于2018年7月12日经卢氏县检察院批准对芮某实施逮捕。卢氏县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前,芮某的家属与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代为芮某履行了全部义务并缴纳了执行费。卢氏法院经审理认为,芮某对卢氏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判决芮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芮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被告人芮某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而拒不履行,且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侦查、起诉和审判,有效打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二 陈某风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但拒不履行,且转移财产,被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霞与张某某、陈某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6月19日,渑池法院作出(2017)豫122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限张某某、陈某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某霞借款12万元及利息。2017年7月17日陈某霞向法院申请执行张某某、陈某风。同年8月9日渑池法院向陈某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书、限制高消费令,责令陈某风限期履行义务,陈某风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渑池法院2018年7月17日、2019年3月31日先后两次将被告人陈某风司法拘留。执行中查明,渑垣高速修路赔付陈小风75000余元,陈某风将上述款项转移到其妹妹名下。渑池法院将陈某风拒执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对陈某风进行追逃。2019年6月11日,陈某风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渑池县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风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告人陈某风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结合被告人陈某风自动投案后认罪态度及犯罪情节法院依法作出相应刑事判决。

    案例三  某房地产公司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企业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躲避执行将企业资金转移至企业员工名下,被执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受到惩处。

    (一)基本案情

    灵宝市某房地产公司因经济纠纷经法院审理被判决限期还吴某及灵宝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债权人债务,判决生效后,灵宝市某房地产公司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在明知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转移至公司员工名下,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5月,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房地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拒不执行判决案提起公诉,陕州区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灵宝市某房地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均构成拒不执行罪,判处灵宝市某房地产公司罚金40000元,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典型意义

    拒执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对单位犯拒执罪的也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本案被告单位的法定负责人,就因无视法律权威,以身试法,结果自食恶果,单位及其本人均受到了刑罚的严惩。

    案例四  杜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且通过亲属银行卡进行资金往来,企图躲避执行,被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一)基本案情

    义马市某建材公司诉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杜某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义马市某建材公司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生效后,杜某某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义马市某建材公司向义马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义马市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杜某某名下有汽车等可供执行财产而拒不执行,于2018年6月8日对杜某某采取司法拘留,但杜某某仍拒不履行义务。义马市人民法院将杜某某拒执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案移送侦查机关后,另发现被告人杜某某曾使用渑池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资质与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工程合同,杜某某通过提供的其弟弟杜某乙中国银行卡收取工程款共计29.7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杜某某在庭审前已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并如实供述罪行,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企图对逃避法定义务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不尊重生效判决、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也必将为其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案例五 薛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薛某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仅部分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拘留三次后仍拒绝履行义务,申请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被执行人被以拒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雷某某与薛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灵宝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灵民一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薛某腾出涉案的东宅院及院中房屋,并赔偿申请人雷某某经济损失4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判决生效后薛某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雷某某于2016年1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

    灵宝法院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某主动将房屋交付给申请人雷某某,但拒不履行赔偿雷某某经济损失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灵宝法院依法先后对薛某司法拘留两次,但被执行人躲避执行,拒不履行义务。从2016年10月4日至2018年10月8日期间,被告人薛某微信钱包中有多次存取款交易记录,合计收入38690.23元,支出40112.83元。

    灵宝法院依法将薛某拒执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依法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依法追究薛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灵宝法院受理后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薛某实施逮捕。法院经审理,认定被执行人薛某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根据相关事实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有义务全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本案被执行人在有能力的情况下仅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经执行法院多次催促,并被拘留两次仍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本案不仅对被执行人也对其他存在侥幸心理、意图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起到了警示作用。

    案例六  左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自诉案

    ---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躲避执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实施逮捕。被执行人被逮捕后主动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谅解,自诉人撤回自诉。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灵宝法院依法作出(2018)豫1282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左某某偿还王某某5642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11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王某某于2019年1月18日向灵宝法院申请执行,同日灵宝法院立案执行。

    该案执行过程中,灵宝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按期履行义务,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长期躲避执行。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左某某名下的豫C2Z986长安牌汽车、豫C8H698别克牌汽车各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执行法院遂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上述车辆交至执行法院。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法院交付车辆。

    执行过程中查明,左某某在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等开设账户累计存款余额3000余元,但被执行人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分文。

    2019年8月,申请执行人在向公安机关控告请求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向灵宝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灵宝市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刑事立案,并依法下达逮捕令,通过公安机关对左某某予以追逃。2019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将左某某抓获。此后,左某某家属主动履行77631 元,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完毕,申请人撤回刑事自诉申请,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在刑事自诉人提起自诉后,依法行使了决定逮捕权,并通过公安机关将下落不明、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抓捕归案,对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形成了强大震慑,促使其主动履行了义务,对被执行人起到了较强的教育意义,促进了执行工作开展。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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