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被告人杨某、常某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了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推荐理由:电缆是用户在用电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材料,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用电安全。电缆的质量存在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如果是在生产中造成的损失将会非常大,现在生活都是高层楼房设计,如果住户在用电过程中发生火灾将会直接影响整栋楼的生命财产安全,后果不可估量。杨某曾经作为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三门峡地区的销售业务员,伙同在郑州市经营电缆生意的常某杰以低价购进电缆自行贴标进行销售,此种不符合质量安全的电缆流通到市场中将会对不特定人群造成潜在危险。作为审判机关将严格审判,依法打击此类犯罪。
案情介绍:杨某于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任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员,负责该公司在三门峡地区的电缆销售工作。2014年10月,被告人杨某从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辞职后,仍然向三门峡地区的建筑工地提供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的电缆。被告人常某杰在郑州市经营电缆生意。2015年9月,被告人杨某因销售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电缆的利润较低,便电话联系被告人常某杰,让被告人常某杰给其提供一批假冒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的电缆,被告人常某杰表示同意。后被告人常某杰以12.7万元的价格从河北省宁晋县贾家口乡小河庄村河北惠普线缆有限公司购进一批电缆,并在郑州市南四环附近将电缆线上印刷的惠普线缆有限公司改换为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并在电缆上标注“乐山金龙”商标(部分铝芯电缆未标注),雇用货车将电缆运送到灵宝市北区嵩基鸿润城1号楼工地,交给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支付给被告人常某杰货款13.4万元。被告人杨某将该批电缆假冒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的“乐山金龙”电缆销售给嵩基鸿润城1号楼工地,收取货款14万元。经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技术人员辨认,被告人杨某所销售的该批电缆属侵犯其公司“乐山金龙”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裁判内容:被告人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被告人常某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杨某退交违法所得6000元,被告人常某杰退交违法所得7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电缆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