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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三门峡市湖滨区上阳路薇薇新娘婚纱某店侵害 商标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12-05 15:16:29


    裁判要旨: 被告三门峡薇薇新娘某店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注册商标“薇薇新娘”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将“薇薇新娘”文字印制在其门头上突出使用,为相关公众提供婚纱摄影服务。被告提供的婚纱摄影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具有类似性,且原告“薇薇新娘”注册商曾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或产生混淆。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推荐理由: 随着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日益提升,婚纱摄影已经成为大众充分享受时尚、提升并记录美好生活的重要载体。由于婚纱摄影发展的良好环境,大家对婚纱摄影越来越重视,注册的各种婚纱摄影的商标越来越多,各部门也越来越加重了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涉案婚纱摄影三门峡薇薇新娘摄影部在三门峡经营时间较长,但其已经注销了“微微新娘摄影部”,且再次工商登记时间晚于原告的商标注册时间,造成了对注册商标的侵权。典型意义是加大个体工商户对自己权利的保护意识,在经济发展中用好商标权利及字号,即应注重商标权利的保护又要防止侵犯他人权利。

    案情介绍: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于2001年11月7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婚纱摄影、婚纱出租、婚庆服务。原告是第3419936号注册商标“薇薇新娘”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7月28日至2014年7月27日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7日。原告的“薇薇新娘”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0类)包括:照相底片冲洗、照相冲印、照相印刷、照相排版、艺术品装框、艺术品装帧(截止)。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2013年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三年;同年,原告被中国人像摄影学会认证为2012-2013年度中国婚纱摄影十大优秀企业荣誉称号。

    被告三门峡薇薇新娘某店于2011年5月9日注册,2016年6月23日核准。经营范围为婚纱摄影化妆服务、婚纱出租。被告在其门头上使用“薇薇新娘”文字。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行为,拆除其经营场所的门头广告设施及店面广告;2、判令被告立即变更工商登记字号,停止不正当竞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上阳路薇薇新娘婚纱摄影部某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在其门头中使用的“薇薇新娘”字样;二、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上阳路薇薇新娘婚纱摄影部某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停止使用含有“薇薇新娘”字号的名称;三、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上阳路薇薇新娘婚纱摄影部某店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四、驳回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经省法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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