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8日下午,一起盗窃案在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张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窜至灵宝市尹庄镇某村,翻墙进入龚某租住的院中,用木棍将窗户防护栏撬开进入室内,在龚某衣服口袋等处盗走现金2000元、银手镯一对。后被告人张某将所盗赃款挥霍,手镯丢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问后,主动交代盗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追回赃款300元已退还失主。
经调查,1993年至今,张某因犯盗窃罪入狱五次,2020年5月15日才刑满释放,没想到自由不到一周,就再次身陷囹圄。“家里没人管我,我身上没钱,什么也不会干,就想再开始盗窃有点小收入生活.....”面对“熟悉”的环境,被告人张某在开庭时苦笑着说道。
灵宝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后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从宽处理。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