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一起持刀抢劫案近日在湖滨区法院审结,法院以抢劫罪依法判处因持刀抢劫出租车女司机20元并致司机轻微伤的被告人张占胜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1014.94元。
2008年12月16日23时许,张占胜酒后乘坐女子刘某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至三门峡市甘棠路下坡处时,张占胜突然用左手楼住刘某的脖子,右手将随身携带的一把不锈钢折叠刀架到刘某脖子处,向其索要财物,刘某在反抗过程中脖子、手掌被割伤,张占胜将放在驾驶台上的20现金劫走后逃跑。经鉴定,刘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抢现金20元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刘某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占胜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应酌予从重处罚,并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