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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科学发展观念 构建和谐刑事审判

  发布时间:2009-05-21 17:14:56


    刑事审判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只有坚持科学发展观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统领作用,才能够通过刑罚的准确适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不和谐因素,并通过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增加和谐因素。

    在传统观念中,刑事审判就是强化严打,以严厉的刑法惩罚犯罪,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中央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和谐,这是我国刑事审判指导思想的重大突破,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及历史意义,刑事审判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是我们每个刑事审判工作者应着重研究的课题。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作用,应当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探索:

    一、坚决依法惩处各类严重犯罪,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安定的社会环境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有一个安定、良好的环境,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对各种严重暴力犯罪的打击,通过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作用,遏制各种严重犯罪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以消除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的因素。

    当前我市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态势良好,但是总的治安形势还不容乐观,局部地区严重犯罪还比较猖獗,治安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刑事案件总量不下,严重暴力犯罪居高不下,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发展案件增多,为争利矿山群体械斗事件增多,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增大,返乡农民工增多,外地打工人员生活无着落者增多,城乡结合部社会治安形势混乱,抢夺、盗窃犯罪猖獗,乡霸、市霸、路霸等一些流氓恶势力为害一方,人民群众对犯罪分子深恶痛绝,强烈要求政法部门采取严厉措施,狠狠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大力整治社会治安秩序。因此人民法院要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安定的社会环境。

    二、要继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和谐

    一方面要强调对严重犯罪依法打击不手软,该重判的坚决予以重判;另一方面要充分体现党的刑事政策,对那些较为轻缓、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依法应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的罪犯,尽可能适用较为轻缓的刑罚,促使一大批社会危害较轻、主观恶性较小、悔罪程度较好的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回归社会。这样,既有利于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将打击的锋芒对准各种严重犯罪,也可以避免一大批轻刑罪犯在羁押期间受到其他罪犯的交叉感染,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改造。

    三、要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刑事审判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都密切相关,我们应当全面理解领会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政法工作要体现“人民利益至上”的深刻含义,把“人民利益至上”的思想贯穿于刑事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充分体现对人民群众各种权益的保护,切实解决最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保证我们的各项工作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经得起人民群众的考验。具体来说,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千方百计保障被害人的各种合法权利。被害人是犯罪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直接承受者,犯罪给他们带来的不仅仅是巨大的物质损失,更为严重的是丧失亲人或者人身、精神上的伤害,这种创伤将伴随他们的一生。因此,我们要充分尊重他们的合理诉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为他们挽回因为犯罪而遭受的损失;还要积极探索,千方百计为他们创造安全的生活、工作环境。

    二是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刑事司法兼有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职责,不能有所偏废。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我们应当摈弃有罪推定的错误思想,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切实体现对被告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在适用刑罚时也应当全面体现其罪责以及各种情节,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

    三是尊重人民群众的情感,体现人民群众的价值观。我们在审判中对案件进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时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在法律框架之下体现对人民群众情感和价值观的认同与尊重;要正确对待“民愤”,虚心接受代表广大群众共同愿望的意见,不为代言某一方利益的“民愤”、“舆论”所左右。

    四是坚持阳光审判,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审判公开是法律对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只有全面落实公开审判,才能真正体现刑事审判的公平与公正,才能体现对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尊重。

    五是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力度,目前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影响案件审理、影响社会稳定因素最多的大都集中在附带民事部分,一是当前司法救助制度尚不完善,被告人大多是因贫穷犯罪,被害人往往得不到赔偿,还要付出大额医疗费或丧葬费,加之死刑理念发生变化,过去可判死刑的案件现在判不了,人民群众传统的报应观念很强,我国刑罚又缺少终身监禁刑,被判死缓、无期的罪犯往往十多年就可出狱,结果导致被害人家属情绪非常激烈,处理不好引发上访,现在又进行信访责任追究,基层受的压力更大。加之不允许判处死亡赔偿金,把赔偿数额最多一项内容取消,本意是防止判决执行不了,但也带来不利因素,被害人死亡,往往只能判一、两万元,与交通肇事赔偿形成极大反差,当事人接受不了,数额低也不利于作调解工作。对被告人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不到位。二是法制不统一,民事赔偿达不成协议,受害人得不到赔偿,达成了又要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就会造成以钱代刑、拿钱买刑、拿钱买命的认识和影响,会影响国家法律的威严及统一,加之城市、农村赔偿数额不同,又加大调解难度。三是注重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忽视对被告人赔偿能力的调查。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被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在我院审理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由于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或根本就没有赔偿能力,导致被害人的损失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即便法院判赔也是一纸空文,最终成为“法律的白条”,造成了空判。

    为此,应当注意整合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调解。在做好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工作的同时,积极邀请乡镇、村委会、居委会干部、单位领导、有威望的长者,双方的熟人参与调解,帮助做工作,效果较好。注重调解艺术,讲究调解方法,认真分析案件情况,适用合适的调解方法,以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有利于社会和谐和科学发展的各种新制度

    一是建立并推行死刑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从当前实际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害人的保护力度十分有限,大量的判决成为“空判”。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可先从最迫切需要解决之处入手,先行解决死刑案件被害人的救助问题。可以参照国际刑事法院的做法,建立被害人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于国家拨款、社会捐助、刑事案件的赃款及罚没款项,当死刑案件的被告人无法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物质损失时,可以酌情决定运用基金给予救助,增加对被害人救济的途径。

    二是扩大缓刑和非监禁刑的适用,探索异地执行缓刑考验的方法。应当联合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思想认识和做法,及时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是注重裁判文书的释明说理。刑事审判文书很快要上网,文书质量高低对于展示司法文明起到重要作用,应采取集中学习、相互交流裁判文书的制作、评比等办法,不断提高释法说理的水平和技巧,增强审判活动的法制宣传效果。

    四是加强审判工作宣传,通过典型案例以及影响力较大的案件审理,邀请广大人民群众参加,以案释法,加深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识,有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结合,扩大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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