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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做好民事二审审判工作

  发布时间:2009-05-21 17:46:46


    多年来,民二庭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同志们的共同努力,审结了一大批二审案件,解决了许多民事纠纷和社会矛盾,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之所以取得这样好的成绩,我们总结出一条重要经验,就是民事二审审判工作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总体要求,始终以科学发展观去建设队伍,始终以科学发展观搞好审判实践。因此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应该很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上级法院对民事审判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搞好我们的民事二审审判工作。

    一、要心系百姓,执法为民

    这句话的实质,就是要求我们民事审判人员,在审判实践中心里装着老百姓,为民执好法。这不仅是对我们政治上的要求,也是我们执法的宗旨所在,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所在。这是我们法官的政治意识、宗旨意识的大问题。我们绝大部分法官都来自于普通老百姓家庭,过着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做着普通老百姓的事,都深深体会到着老百姓的酸甜苦辣,知道老百姓在想什么、求什么,有着割舍不了的老百姓情结。我们应该尊重百姓,关心百姓的疾苦,急百姓之所急,忧百姓之所忧。民事审判,顾名思义,就是审民间的事,判民间的理。依照法律规定,把事弄清楚,把理说明白,把事断公正。我们搞民事审判,大多处理的是老百姓的家务事。一个人一辈子可能不打一个官司,但如打一个官司,可能就是这个人家里的大事,甚至是家里大如天的事。我们法官处理的民事案件上千件,但具体到一个老百姓,可能就是一件。我们处理了许许多多所谓的小案,但具体到一个老百姓家里就是大案。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应该把这些所谓的每个小事都当作大案去办,小心谨慎地去办,并且要办好。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心系百姓,执法为民。

    二、要实事求是,查明案情

    这几年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应该说有其积极的方面,先进的地方,从某种程度上大大减轻了民事审判法官的工作强度,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也有其不完善的地方,对此,我们应有一个实事求是的评价。在具体审理民事案件时,要积极适用以前审判方式改革中有利于民事审判实践、有利于案件妥善处理的一些规定,对一些不太符合中国国情的规定,不能机械地、教条地去执行。总的来讲,我们还是应当强调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不能再回到案件的所有证据都让法院去调取的老路上。大的原则是要求当事人举证。但是,有些证据当事人举证确有困难举不了,而这些证据如不举可能会导致案件实体处理错误,这时,我们法官就不能一味地再强调让当事人去举证,而应该依职权主动地去调取。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不能完成举证责任的,我们要尽可能地延长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给其适当的举证时间,不能一概地不采用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只有查明案件事实,才能为公正处理案件奠定基础。总之,我们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灵活地去适用法律,把案件查得更明、更清。

    三、要强化调解,注重效果

    调解是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解决当事人矛盾纠纷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总的要求是,我们对所有的民事案件都要进行调解,都要做调解工作,虽然调解不是万能的,但不调解是万万不能的。我们不要求所有案件都百分之百的调解结案,但要求所有案件都百分之百地做调解工作,所有案件都要始终贯彻强化调解的精神,把调解贯穿于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都要进行调解。我们要坚决反对那种一说调解就认为是要求调解结案,认为调解结案希望不大就不再做调解工作的思想认识,要敢于调解、善于调解,多做当事人之间的思想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化解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彻底解决当事人的纠纷。今年是全省法院“调解年”,我们要积极扎实开展好这项“调解年”活动。

    目前,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个时期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社会产生较大的影响。我们如果机械地运用法律去处理一些案件,可能合乎法律上的规定,但也可能会因此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也可能引起一些不良的连锁反应,社会效果不好。我们必须全面、客观、辩证地分析各类矛盾的性质、成因及外部因素的影响,具体到我们民事审判工作中,就是要求我们审判案件时一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各种重大关系,克服简单化、片面化、理想化的倾向,力争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要案结事了,减少上访

    案件审结,只是我们法院工作的一部分,矛盾得到有效处理才是我们更重要的工作,才是我们民事审判的目的,对案件的处理才算真正意义上的成功。一个审判人员每年审结了许多案件,这固然是成绩的方面,但案件审结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当事人仍然上访告状,那对法官审判工作的成绩就要大打折扣,更重一点讲,案件审判的就不成功,不仅不能肯定其成绩,甚至还要受到相应的批评。因为当事人到处上访告状,不仅会进一步增加法院的工作量,牵扯法院领导和其他部门更多的精力,更会影响法院的整体形象。所以,我们在审理具体的民事案件时,一定要从思想上有足够的认识,在处理案件时,案件事实调查要细致一些,法律政策要讲得明白一些,调解工作做得耐心一些,对当事人态度和气一些。只要认真切实做到了以上几点,绝大多数案件都能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不能因为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不好做,就不重视案结事了的总体要求,这种思想是万万要不得的。这几年,出现的一些上访案件,有些审判人员为此还受到党政纪处理,教训是深刻的,也是沉痛的,我们应引以为戒。总之,民事审判法官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彻底有效地解决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尽量减少当事人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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