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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09-05-21 17:52:58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特征与人民法院工作密切相关。人民法院的职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当前,由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大量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衍生为刑事犯罪、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进入司法领域,大量改革过程中触及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需要司法程序来解决。这些需要解决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就决定了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更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法官作为法院的骨干力量,是矛盾和问题的终局裁决者,这就决定了人民法官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都非常重要。

    一、人民法官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思想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也是法官公平司法、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法院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要求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依法治国、坚持司法为民、坚持公平正义、坚持服务大局、坚持党对审判工作的领导。只有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才能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面对不同的法律主体而在适用法律时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才能以国家赋予的司法强制力,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只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才能在实际工作中举止文明,态度公允,只有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才能“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只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才能明是非、定责任,以国家强制力去平衡冲突各方的利益,只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只有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司法理念,才能时刻为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只有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司法理念,才能为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复兴创造和谐的发展环境和和谐的人文环境;只有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司法理念,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忠实执行党的路线、主针、政策,只有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司法理念,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因此,是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检验一个法官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其作用能否有效发挥的一块试金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集中教育活动,虽然告一段落,但是,作为一项经常性教育,必须常抓不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牢固树立,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要通过长效机制,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成为指导法院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成为检验法院工作的具体标准。要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经常性教育,使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养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相适应的法律相仰、法律情感和法治心理,坚定不渝地忠于党、忠于人民,正确行使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和执行权,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人民法官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国家法律赋予每一个法官的权力都很大,对犯罪分子而言有剥夺他最基本的生命的权力,对一个家庭而言有解除这个家庭关系的权力,对一个企业来说,有取消其主体资格和让其破产的权力。由于法官的权力过于重大和重要,且因其工作性质所决定,法官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就显而易见。法官作为法律的化身,其自始代表法律,也以追求公平和正义作为自己一生的努力方向和价值取向,正因为法官自始代表法律,与公平和正义并行,与尊敬和诚信同在,因而法官作为一种职业,受到人民广泛的尊重是理所当然的事。三门峡两级法院每年办结案件数在20000件左右,按每个案件平均涉及6-8个人计算,就有12万-16万人受到了诉讼程序的裁决和影响,三门峡市总人口220万人,这就说明每年受到诉讼程序裁决和影响的人数要占全部人口13%左右。我们知道,审判要求法官居中裁判,调停矛盾、化解纠纷,通过司法行为强制干预和纠正人们的错误认识和不法行为,以达到社会和谐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作为司法行为实践者的法官,无论何时何地都要求其以裁判者和中间人的身份不偏不倚地处理案件,无论何时何地都要求其以法律的化身来完成法官的司法行为,因而法官的人品情操、司法理念、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和审判经验就成为上述行为能否顺利完成的基本因素。如果法官不称职,他所做的判决远离法律本意、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支付内容,甚至法律文书根本说不上是一份法律文书,则法律要求其所做的公正他就根本不可能完成,法律要求其导引社会的公正他也就不可能实现。由于法官做不到公正导致司法不公,司法不公导致法律自身的正义得不到诠释和体现,则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就无从谈起。试想,如果我们每年审结的20000起案件中有10%处理不公正,有1.2万-1.6万人因此而涉法涉诉上访,那对构建和谐三门峡是一个多么大的障碍啊!所以,只有法官公正司法,所办案件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考验,他才能赢得公民的信赖和尊敬,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提高法律在公民心目中的公信力,最终做到一心为民,也只有这样才能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法官应有的作用。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法官队伍素质是关键。法官队伍素质不高,再好的司法制度也不可能得到圆满地贯彻执行。我们一定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思想上始终清醒、政治上始终坚定、作风上始终务实”的要求,大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要进一步加大法官思想政治建设力度,教育和引导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意识,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审判难、纠错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牢固树立公正司法意识,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公正司法、文明司法、廉洁司法,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自身修养;要提高业务素质,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创新审判实务操作技巧,提高审判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司法廉政建设,各级法院的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政治责任,本着对党、对人民、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们的每一位同志不掉队,不出问题。司法实践反复证明,只有廉洁才有权威。作为人民法官,不注重廉洁自律,不讲究职业道德,很难审理好案件。全市法院要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为契机,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突出问题,强化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要建立健全教育、监督、惩处并重的反腐倡廉体系,把“四不为”的工作机制落到实处。要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事件,重点查处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案件,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有效的措施、更务实的作风,维护好司法廉洁,确保法官清廉执法、公正执法。

    我们知道,法官司法过程是不应带有任何感情色彩的,这既是法官职业特点决定的,也是法官居中裁判所必需的。但是,中国自古是一个崇尚人情的社会,“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和“投以桃李,报以琼浆”都是教人知恩图报的道理,而且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法治环境的不尽如人意,作为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法官有时也深感无所适从。既然法官不是生活中真空中,那就应走下神坛,对待当事人应该和蔼可亲,态度公允,不管是有理的当事人抑或无理的当事人,都应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法官的职责就是通过辩法析理让当事人双方做到胜败皆明,不能因为自己是法官,就高人一等,盛气凌人,对当事人颐指气使。只有与当事人多沟通、多交流,才能在沟通中体现法官的尊严,在交流中展现法官的情操。法官与当事人交流、沟通的过程,既是法官办案的需要,也是法官参与和谐建设的需要,法官与当事人的和谐既是和谐建设的一个部分,也是法官树立法律权威、展示法官形象的一个过程。我们不能因为法律要求法官中立而割裂法官与当事人正常的人际交流,法官与当事人正当的人际交流不仅有助于法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也有助于当事人在法官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服判息诉。

    当前,由于经济体制深刻变改,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大量尖锐、复杂的社会矛盾衍生为刑事犯罪、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进入司法领域,大量改革过程中触及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需要司法程序来解决,所有这些都要求法官明是非、定责任、以强力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职责性、强制性和自律性。“这是因为,法官职业道德从属于政治权力,在法官职务范围内的一切职业活动都与权力的运作紧密相连。”“司法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导致司法权威的内在支撑不足,道德修养与其所从事的职业不成正比,导致在一部分环节上出现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因此,对法官的职业道德的要求应当高于其他职业的道德要求。实际操作中,法官由于社会阅历、办案经验、司法理念的不同而导致对案件法律事实部分的认定不同,而法官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中诸多矛盾,在运用相关手段无法解决时,最后一般都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如果法官不具备应有的道德品质,并且由于个体存在的法律素质等方面差异,法官就无法做到忠于法律、刚正不阿、廉洁自律、修身奉法、服务人民,司法公正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因此,法官的道德水准处于其判案的第一位。但是仅仅具有很高的道德水准还不够,法官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宗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我们法官的宗旨,作为法官应当胸怀大局,时时处处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核心,时时处处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时时处处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我们才能在执法过程中高瞻远瞩,去实现法律利益的最大化。当然,法官的业务素质也至关重要,法官应当精通法律,吃透法的精髓,弄清法的实质,在提升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前提下,准确判断、准确认证、准确下判。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官在以国家公权力强制调整社会利益格局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最终维护和构建好和谐社会。

    法官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建设力量和保障力量,不仅表现在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和个案处理上,也表现在其日常工作中应当善待同事,善待部属。法官作为法院的主要组成部分,应当以院为家,时刻以尊重法院的形象和维护法官的形象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和谐社会不仅要求社会和谐,也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这些构成社会的小组织的和谐,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和谐司法是其外在表现形式,即司法的保障功能,和谐法院是其内在表现形式,即司法的基础功能,没有司法的基础功能就可能有司法的保障功能,因此,法官应从日常做起,从创建和谐庭、室开始去创建和谐机关。当前,由于社会上不正之风的侵入,一如平静湖水的法院也因个别法官的不当行为或不法行为而被荡起层层涟漪,跑官要官者有之,互相倾轧者有之,胡乱告状者有之等等,所有这些都为正在构建的和谐机关画上了不和谐的音符。“静以修身,俭以养德”,法官对待事物的看法应当静如止水,官位、岗位对每一个法官来说,只是从事工作的需要,不是也不应当是个别法官攫取利益的手段,对此法官对待官位、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定位和清醒的认识,同时法院的法官来自五湖四海,作为法院的领导班子在任用干部时应当唯德唯才,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法官,只有这样,才能在机关树立正气、打击歪风,才能让那些德才兼备的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和谐法院有赖于和谐庭、处、室的构建,和睦相处的庭、处、室关系是构建和谐法院的基石,因此,作为法院承上启下的中层干部时时处处应当以法院的大局为重,从普通干警的生活起居着眼去关心爱护他们,不分亲疏、不分远近,只有关心才能赢得他们的尊重,也只有关心才能赢得与他们的和睦相处,只有和睦相处才能构建和谐庭、处、室,只有和谐的庭、处、室才能构建和谐的法院。

    法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无论是其自身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建设作用抑或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保障作用,都是其他职业的工作人员所无可比拟的,正因此,法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化解矛盾为切入点,以确保社会稳定为立足点,加强司法保障,通过依法充分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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