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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所有的火灾都叫“自燃”

  发布时间:2014-07-09 17:49:06


    汽车在行驶中撞上桥墩起火燃烧,是否属于“自燃”。面对这样的火灾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适用“自燃险”为由适用20%的减免条款?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汽车撞在桥墩后起火燃烧案作出了终审宣判。据悉,该案是三门峡法院近年来,首起对车辆“自燃”进行专门界定的案件。

    身边的事儿

    2013年9月29日,董某某驾驶公司所有的半挂车沿310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10公路灵宝市干头桥上,由于驾驶不慎,致使车辆撞于桥上桥墩后着火,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灵宝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后经人保财险定损,董某所在的公司在本次事故主车、挂车、施救费、路产损失共计252512.26元。在保险理赔时双方产生分歧,董某所在的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机动车损失保险进行全额理赔,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应按照火灾、爆炸、自然损失险的约定,实行20%的免赔率。据法庭调查,董某所在的公司除了为涉案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外,还附加投保了火灾、爆炸、自然损失险,按照附加保险条款的约定,实行20%的免赔率。

    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系司机驾驶不慎,致使车辆撞于桥上桥墩后着火,不属于自燃,不适用自燃损失险,应按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全额赔偿。故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董某所在公司车损56122.53元。

    法理解说

    根据我《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自燃”的含义,是指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起火燃烧。而该案中,车辆燃烧的原因是司机驾驶不慎,致使车辆撞于桥上桥墩后引起着火,不应属于“自燃”的范畴。因此,保险公司辩称的应实行20%的免赔率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文发表在2014年7月8日河南法制报第12版)

文章出处: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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