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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工作人员报告个人重要事项的暂行规定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发布时间:2009-03-23 11:22:03


    第一条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的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警思想作风建设,根据各级纪委有关规定,结合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全体干警和职工。

    第三条  报告事项:

    (一)本人、配偶及子女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现金,有价证券的情况。

    (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建房、买卖、出租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购置汽车的情况。

    (四)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五)本人结婚、离婚、复婚、再婚、收养子女的情况。

    (六)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七)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八)父母、配偶、子女及近亲属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九)父母、配偶、子女及近亲属从事法律有偿服务的情况。

    (十)父母、配偶、子女及近亲属从事商务活动的情况。

    (十一)父母、配偶、子女及近亲属参加“法轮功”及其它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活动的情况。

    (十二)中层领导干部的家属、子女从业的情况。

    (十三)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报告人应当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也可以在事前或事中请示报告。

    第五条  报告个人重要事项一般应经所在部门领导报纪检监察部门,也可直接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六条  对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可直接或交有关职能部门认真研究后,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法院工作人员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对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关党委、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入党、晋职晋级、考评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内容,负责受理报告的部门将执行规定的情况,适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年终向院党组做一次汇报。

    第十条  法院工作人员报告个人重要事项的材料汇总后,统一由纪检监察部门存入廉政档案中。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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