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的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警思想作风建设,根据各级纪委有关规定,结合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全体干警和职工。
第三条 报告事项:
(一)本人、配偶及子女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现金,有价证券的情况。
(二)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建房、买卖、出租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购置汽车的情况。
(四)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五)本人结婚、离婚、复婚、再婚、收养子女的情况。
(六)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七)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八)父母、配偶、子女及近亲属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九)父母、配偶、子女及近亲属从事法律有偿服务的情况。
(十)父母、配偶、子女及近亲属从事商务活动的情况。
(十一)父母、配偶、子女及近亲属参加“法轮功”及其它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活动的情况。
(十二)中层领导干部的家属、子女从业的情况。
(十三)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报告人应当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也可以在事前或事中请示报告。
第五条 报告个人重要事项一般应经所在部门领导报纪检监察部门,也可直接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六条 对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可直接或交有关职能部门认真研究后,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 对报告的内容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 法院工作人员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对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关党委、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入党、晋职晋级、考评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内容,负责受理报告的部门将执行规定的情况,适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年终向院党组做一次汇报。
第十条 法院工作人员报告个人重要事项的材料汇总后,统一由纪检监察部门存入廉政档案中。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