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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因婚姻危机不负担抚养费的,子女有权主张

  发布时间:2016-04-18 11:14:49


    【基本案情】

    赵某某(女)与杨某某(男)于2006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子杨某。2015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赵某某遂于2015年5月1日带杨某回娘家居住。赵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诉至法院,要求与杨某某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杨某某与赵某某未能和好,杨某一直跟随赵某某生活。2015年10月15日,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支付其出生后的抚养费。诉讼过程中,杨某某认可自2015年3月开始没有给杨某生活费,但是因为其有严重疾病,不能从事体力劳动,没有工作,所以未能给付抚养费,且其与赵某某未离婚,不同意给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应予支持。赵某某与杨某某分居后,杨某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杨某某亦认可自2015年3月开始未支付杨某抚养费,故杨某主张的抚养费应自2015年3月开始计算。因赵某某、杨某某尚未离婚,杨某在成年或能够独立生活以前,杨某某是否会履行抚养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对于起诉后的抚养费暂不宜处理。遂判决杨某某支付杨某抚养费1870元。

    【法官评析】

    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在夫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但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处于分割状态,一些当事人借此逃避自己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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