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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几点建议

  发布时间:2010-02-10 22:25:53


    目前,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参审质量不高,人员分布不均,影响了实际效果的发挥和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

    首先,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与“审而不当”的问题。“陪而不审”就是一部分人民陪审员法律业务不熟,在庭审中处于被动,庭后合议时,也只是附和法官意见,作一些原则性的模棱两可的表态。而“审而不当”就是少数人民陪审员比较善于发表个人观点,但由于法律知识、业务水平的原因,往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实体的处理不是基于法律规定,而是基于个人的思想认识、感情,且对自己不合法律的判断固执己见,导致庭审时案件难以决定,影响诉讼效率。

其次,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积极”与职业法官“选用消极”的问题。一方面,有些人民陪审员希望多参与案件审理,实现陪审员应有的价值,参与审判态度积极。另一方面,有些法官迫于错案追究、发改率等压力在审理稍有难度的案件时,往往希望由专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共担错案风险。而人民陪审员中有的法律业务相对欠缺,错案责任追究刚性不够,承办法官将承受更多的错案责任风险。因此,对选用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态度消极。

第三、 人民陪审员“选而不用”的问题。人民陪审员大多来自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有固定职业,且大多数在本单位担任一定职务,平时工作较忙,容易发生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的时间冲突,部分陪审员参与庭审不多,存在“选而不用”的问题。

    二、对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是要正确界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在实际工作中,应将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界定为社会舆论、上级机关关注、当事人上访和当地较为典型的案件,而不是法律关系复杂、规定不明、证据繁琐等疑难案件。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应由具备丰富经验和法律知识的法官,从法理和立法本意上全面考虑,以实现公平、公正。没有系统法学理论的人民陪审员难以担当此任。同时应将未成年人案件纳入陪审案件范围

    二是继续做好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要把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既要结合人民陪审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判业务培训工作,从而丰富其法律素养,提高其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能力。同时要重点抓好陪审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人民陪审员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激励其积极参与审判,监督司法公正

    三是要让人民陪审员都有机会参审。根据工作性质、文化素质、专业技术等因素,将人民陪审员分成若干小组,根据案件需要有选择地在小组中抽取,这样既可以体现公正、透明,又可以发挥人民陪审员特长,同时也可以提高人民陪审员均等参审的机率。

    四是要加大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力度。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将人民陪审员经费纳入当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足额保障。

    五是加大创新机制,做好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奖惩工作。针对当前人民陪审员权利规定详尽、义务规定不多的制度缺陷,建议人大对人民陪审员承担义务包括错案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法院要与人大、陪审员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配合,根据陪审员的职责制订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以实现陪审员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三、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几点建议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院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1、突出培训的计划性。加强一定课时和内容的培训,是提升人民陪审员陪审能力的需要。将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法院业务强兵的轨道,与法院法官培训工作并重,力争促进人民陪审员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能力的提高。年初要制定详细可行的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好实施。要明确培训目标、创新培训方式、规范培训内容、讲求培训效果、落实培训经费,使人民陪审员能学有收获,学以致用。要调动人民陪审员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鼓励他们自动自发学习,自觉成为学习型的人民陪审员。要确保人民陪审员培训经费足额到位,在人民陪审员安排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努力为他们培训创造机会,充分利用本院本系统的教育资源为人民陪审员提供方式灵活、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交流座谈、优秀法官上课、优秀人民陪审员交谈体会等等,并为他们提供必备的工具书和学习书籍。

    2、加强审理的实践性。要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范围,提高他们参与案件审理的数量,逐步适当安排他们参与案件审理的复杂程度,使他们在审理案件的实践中,能够充分利用所学知识,不断扩大参与案件审理的成果,在审判实践中,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审理案件的业务能力。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人民陪审员观摩优秀庭审。

    3、增强参审的自觉性。人民陪审员有的是单位的领导,有的是基层单位的代表、普通群众,身份不同,但职责相同。要加强思想教育工作,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按法办事,履行好监督职责。不能以工作忙为由请而不来,或来了只陪坐,不说话。更不能在陪审中说外行话,或者固执己见。通过培训,丰富其法律素养,提高其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能力,激励其积极参与庭审监督、公正司法。

    4、创新奖惩有效性。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法官从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的政治高度来认识陪审员制度,把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作为一项硬性指标加以考核。二是针对当前人民陪审员义务规定较为原则的制度缺陷,要根据陪审员职责制定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纳入年度考核计划,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测评,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人民陪审员要及时更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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