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猎区内狩猎是违法的,再小的动物,再便宜的价格,违法行为也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2014年12月16日至20日,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在渑池县张村镇某村组南玻袁某甲麦地内,非法设置电网进行狩猎,共狩猎四次,捕获野兔5只,其中被告人袁某乙、袁某甲食用一只,其余4只由被告人袁某甲以每只20元的价格予以出售,所得赃款80元二人分赃。
另查明,经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袁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袁某乙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袁某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再小的物种也有生命,他们也有情感,我们无法改变食物链的基本循环,可是不滥杀无辜是我们能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