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近日,湖滨区法院在刑事审判中首次适用人民陪审团制度,采纳陪审团评议意见,依法对一致人重伤的被告人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的处理结果,被害人及家属均予以认同,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
2009年2月1日晚,被害人张建军与被告人王占印的父亲王新刚因喝酒发生口角,王占印持菜刀将张建军砍成重伤,后到公安机关自首。湖滨区法院刑事庭法官在审查案情时发现,双方当事人系同村,平日关系较好,案件发生是因酒后失言,一时冲动造成的。鉴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法官们决定适用省高院《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实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试点方案(试行)》的规定,组成人民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为使陪审团成员具有代表性,法官们积极协调相关人员,最终选定由乡司法所所长任团长,村干部、群众代表、双方的亲属共13人组成陪审团。
案件审理中,陪审团成员积极评议,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日没有矛盾,且关系融洽,应区别于其他因积怨、仇恨、义愤等性质产生的伤害案件,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案件发生后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在深深自责的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12万余元,而被害人也对被告人当时不理智、鲁莽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主动请求法院从轻处理。综合以上因素,陪审团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理。
2010年2月8日,法院充分考虑陪审团的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案件当事人及被害人家属对判决结果均无异议。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院充分发挥陪审团的作用,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今后刑事审判工作探索出了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