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下午,来自山西省夏县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张某某给渑池县法院执行局送来了一面“秉公执法 清廉为民”的锦旗。感谢执行法官清廉高效地执结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原来,2013年2月26日,张某某在三门峡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车间主任工作期间发生事故。2014年4月8日渑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某为工伤,2014年9月25日三门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张某某为九级伤残。2015年1月19日,渑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渑劳人仲案字(2014)65号裁定书。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三门峡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某各项损失100000元(已给付张某某50000元,2015年12月底以前给付张某某50000元)。到期后,三门峡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无奈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依法向三门峡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因三门峡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停产,公司的车辆和账户被外地法院查封和冻结,导致执行法官多次到公司进行执行均未进展,暂时无法执行。
6月27日上午,执行法官再次对三门峡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和财产进行查询时,查控到该公司在洛阳浦发银行有存款85万余元。但本院的执行查控系统无法冻结划拨,只有到开户行进行操作。执行一庭庭长贾俊峰立即安排两名执行员赶赴洛阳,同时细心的贾俊峰庭长在本院的内网办案系统查询时发现被执行人三门峡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还有其他执行案件未予履行。他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一起到洛阳浦发银行进行扣划。
执行人员上午11:40左右赶到洛阳浦发银行开户时,银行工作人员正在进行交接班,暂时不办理业务。为了能确保成功扣划,执行人员遂与银行工作人员积极沟通协调,得到了银行工作人员的大力支持。最终将三门峡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开户行的85万余元存款全部成功划拨到法院账户。至此,不仅使张某某的劳动争议案件得以顺利执结,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力地推动了其他执行案件的基本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