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1日11时,在渑池县法院张村法庭办公室里,随着原被告双方所写承诺书的相互交换,一场对抗八年之久,历经一审、再审、抗诉、发回重审等程序的纠纷,终于在宣判之后,通过法庭工作员的及时顺势利导。宣告和解。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事情还得从2006年说起。
当时的原告李某某和被告卫某某还是翁婿关系。2006年间原告以被告名义陆续投入68万余元与他人合伙建设商品房。2007年4月,被告与妻子协商离婚期间,原告和他人协商欲将合资建房的股份以70万元转让他人未果。2007年5月8日,被告和妻子达成离婚协议而离婚。而就在当日,原告与被告达成《股份转让协议》,将自己以被告名义和他人合伙建房所占的七分之二股权转让给被告,总价70万元。约定了付款日期及方式,被告于2007年8月前付清了价款。
2008年4月,原告以其与被告所签转让协议极不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1、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判决被告退还所得利润50万元。渑池法院于2008年5月6日受理该案,拉开了原、被告诉讼大战的序幕。
历经鉴定、中止等程序,2013年3月13日,渑池县法院作出(2008)渑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卫某某支付原告李某某50万元。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卫某某于2013年6月8日向渑池县法院申请再审。渑池县法院于2014年12月13日作出(2014)渑民申字第00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卫某某的再审申请。之后,原告李某某根据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对卫某某强制执行,并得到执行款10万元。
卫某某不服(2014)渑民申字第003号民事裁定,向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三检民(行)监(2015)41120000045号民事抗诉书,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三民抗字第2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三民再字第0002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渑池县法院(2008)渑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后,该案由张村法庭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历经两次开庭,多次调解,终难达成协议。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5)渑民初字第2473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诉讼请求。
李某某接到判决书后,经律师指点,以要求复印开庭笔录遭拒为由到政法委上访并拨打报社记者电话,要求记者干预。张村法庭工作人员接访过程中再次通过与李某某一中午的真诚交谈。终于了解了李某某的思想,便顺势利导,李某某终于说出了“只要卫某某不再要回已执行的10万元,也就不再纠缠了”的想法。为此,法庭工作人员不失时机地去做卫某某的工作,卫某某也写出了“只要李某某不再上诉,不再纠缠,便放弃被执行的10万元”的承诺。2016年7月11日11时,双方在法庭办公室交换承诺书后,一场对抗八年之久的诉讼,归于和解。
7月21日上午一上班,当事人卫某某特意将一面“公正办案化纠纷 为民解忧构和谐”的锦旗送到张村法庭办案法官手中,以表达对法院和法官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