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中院通过对去年5月份以来全市法院审结的814件行政案件分析发现,行政机关败诉196件,未主动履行的有158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80.61%。败诉行政机关不主动履行判决主要表现为:法院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而不作出,判决退还违规收费而不积极退还,判决限期公开政府信息而未公开,判决赔偿原告而故意上诉、申诉拖延履行时间等。
经分析,败诉行政机关不主动履行判决原因主要有:一是“官本位”思想依然严重。行政机关往往将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求视为无理缠诉,其负责人不愿出庭应诉,出庭人员不规范、不全面举证或者出庭不出声。二是法院判决威慑力不够。本地法院判决对行政机关的震慑力本身就不高,异地管辖制度施行后行政机关对异地法院的判决更是漠视。三是行政机关内部缺乏有效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缺乏相应考核机制,大多数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重视不够,对败诉案件更是听之任之。四是部分行政机关法治意识不强。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虽然进行了严格具体的规定,但部分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怠于或疏于学习,对新规定不了解、不重视。
为此,建议:一是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其尊法、守法意识。二是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监督考核,通过制定完善行政诉讼考核机制,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履行判决的自觉性。三是建议上级法院对辖区法院审理的异地行政案件,在行政辖区内进行通报,提高异地法院判决、裁定的司法权威。四是法院及时将行政机关败诉情况向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和人大常委会机关通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人大的监督作用,共同促进行政机关及时履行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