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2日陕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陕州区法院依法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于2006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儿,本来幸福美满的一个三口之家却因为2015年的一场交通事故,被告受伤住院治疗,之后被告经有关部门鉴定被告张某位脑挫伤后综合症,为八级精神伤残。
陕州区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两人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了解后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个孩子,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建立了夫妻感情。2010年原告提出离婚,后又撤诉,且获本院准许,双方仍能继续共同生活多年,证明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2015年2月份,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为八级精神伤残。被告不能正确表达,双方无法正常沟通。现原告起诉本院离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不充分,未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认为被告患精神疾病后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因此双方也无法正常沟通,现在原告起诉本院离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不充分,未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所以陕州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