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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起纠纷 父子对簿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6-09-05 11:42:24


    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的父亲杜某赔偿原告杜某某房屋租赁损失44000元。

    原来2004年2月27日渑池房管局为原告杜某某颁发房产证,确定原告系涉案争议房产所有人。2014年11月1日,原告之父未经原告同意将该房产出租给他人,期限三年,每年租金22000元,被告杜某收取房租44000元,约定如有纠纷被告杜某负责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原告杜某对涉案房产具有所有权,由相关房产手续为证,该房产属原告杜某所有系事实。被告某某辩称该房产实际由其建成,应归其所有,但与渑池县房地产管理局所颁发的房产证相悖,其主张没有证据支持,依法不能成立。原告诉求被告赔偿损失,因被告杜某私自出租房产后,并已经收取了他人租金44000元的事实清楚,原告的损失应由其父赔偿。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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