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推定原、被告之间的父子关系成立,遂判决被告丁某支付原告刘某某医疗费26189.1元,并自2016年6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刘某某抚养费35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原来2013年6月,原告之母刘某与被告丁某相识,后两人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14年5月,刘某生下原告刘某某。2015年4月,原告因患恶性高血压病到外地医院住院治疗,花医疗费86540.29元,其自费62378.19元。期间,被告之父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审理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申请要求对其与被告的关系作亲子鉴定,因被告不配合,亲子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刘某与丁某均认可双方在恋爱期间曾同居生活的事实。审理中,丁某对刘某某的诉求不予认可,但又拒绝做亲子鉴定,也提供不出相关证据证明其并非是原告刘某某的父亲,故本院推定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丁某的亲子关系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