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上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在河南灵宝抢劫金店并杀死保安的罪犯郭坤验明正身后执行死刑。
2015年1月15日17时20分许,郭坤携带手枪和斧头,戴上帽子、口罩,驾驶其将车身涂成蓝色的摩托车,至河南省灵宝市尹溪路北段的瑞金黄金珠宝店门外,停车后郭坤进入店内,持枪威胁店内员工,保安邵某(被害人,男,1983年生)见状进店查问,郭坤即朝邵某腿部、胸部各开一枪,致邵某主动脉弓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郭坤持斧头砸碎店内柜台,抢走黄金项链11条(价值286 142元),后驾驶摩托车逃离。同月18日,公安机关在沪昆高速公路贵州省麻江服务区抓获郭坤,当场从其身上查获黄金项链11条。同日,公安机关根据郭坤供述,在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周山森林公园内查货郭坤掩埋的RUGER手枪1支、LUGER手枪子弹7发。
此案经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郭坤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予以并罚抢劫罪具有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死亡和持枪抢劫的情节,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遂判决郭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郭坤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维持一审对郭坤判处死刑的裁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了对郭坤执行死刑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