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渑池法院以许某没有为赵某提供安全措施的事实依法判决许某赔偿赵某损失104079.24元。
原来2015年11月29日,许某为搬运刘某为其运送的陶瓷联系到赵某。赵某在卸货中,不慎从刘某的货车上摔下,造成赵某右肩胛骨骨折,住进医院治疗。住院期间,三方协商刘某、许某各出2500元,作为赵某医疗费的暂付款,待赵某治疗结束,按各自责任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许某联系赵某为其卸货,并按照卸货数目支付报酬,许某与赵某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许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其对赵某所受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赵某作为成年人且经常从事同种劳务,其没有对其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对自身的损失承担40%的民事责任。刘某作为运输货物的司机,其没有雇佣赵某提供劳务,也没有在现场指挥、管理具体劳务等工作,其不应当对赵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