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公司因未尽到储蓄卡安全管理保障义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该公司赔付持卡人芦某10058元及其利息。
原来芦某在某公司办有一张借记卡,到了2016年2月的一天,芦某突然收到短信八条,显示该借记卡上的资金被支取10058元。芦某遂持卡向当地公安报案。在公安机关的提醒下,芦某持卡通过ATM机取款100元,并打印了取款凭证。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该款在外地ATM机上被盗取。芦某遂起诉某公司要求其赔付所受到的损失。
渑池法院经审理认为,芦某到某公司办理完借记卡后,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某公司自此就应当为卢某提供能够排除其他盗刷资金且能够保证消费交易安全的保护义务。本案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为卢某办理的借记卡被他人持伪卡在外地盗刷资金10058元,由在卷的历史交易明细、短信取款提醒、报警回执单及公安机关侦查材料为证,某公司因此应当赔付芦某储蓄金10058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