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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法院制定十二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规范警务用车

  发布时间:2010-03-16 08:48:42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渑池县人民法院为加强警用车辆管理,确保警用车辆合理、高效、安全使用,预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规范警车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十二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规范警务用车。

    一、院办公室为院车辆管理部门,负责院所有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并对车辆的使用进行分配,对车辆运行、维修情况实施监督。

    二、车辆的派遣,外出车辆须填写派车单,分配各庭室使用的车辆按照该县境内由庭室负责人派遣,该市境内由所在庭室主管院领导派遣,该市以外由院长派遣。节假日动用车辆须经值班领导批准并报院长。

    三、分配各庭室使用的车辆,原则上由本庭室负责日常管理使用,庭室负责人为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但必须受院办公室的统一管理和调派,在庭室使用与院里紧急公务用车发生冲突时,应遵照优先保障院紧急公务使用的原则。

    四、驾驶人员实行双重领导,原则上隶属于各庭室,但必须接受院办公室的统一调配与领导。

    五、驾驶人员必须听从指挥,爱护车辆,勤俭节约,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性能良好,干净整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出车时应携带好各种必备证件,严禁无证驾驶,严防车辆被盗、被损。

    六、外调车辆,在公事执行完毕后,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及办公室报告。院领导外出后,车辆交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七、车辆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车辆的管理,禁止公车私用,车辆外借,严禁无证驾驶和酒后驾车,严禁使用警车参与接送学生,参与婚丧嫁娶、钓鱼、旅游等行为。

    八、车辆在使用中,严禁违犯交通法规,不听从交警指挥,开“英雄车”、“赌气车”,超范围使用警用设备。违反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影响我院形象的,将纳入所在部门绩效考评,并对庭室负责人处相应的罚款。

    九、车辆使用单位不能对车辆严格管理违犯有关规定,将车辆停放在酒店、舞厅及相关不应停放的地方,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将纳入所在部门绩效考评,并对庭室负责人处相应的罚款。

    十、严禁车辆乱停乱放,所有车辆必须停放于停车场的指定位置,每晚十时前必须入库,如遇外出开庭、执行任务等情况,不能及时入库或不能入库的,必须提前向主管院长及带班领导说明情况,并报院办公室,违犯本规定将纳入所在部门绩效考评,并对所在庭室负责人处相应的罚款。

    十一、节假日禁止车辆外出,一律停放入库,若遇特殊情况而用车的,按规定审批,违犯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消除不良影响。并纳入所在部门绩效考评,对所在部门负责人处相应的罚款。

    十二、若出现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视情况及责任由院党组研究决定损失承担,未经批准擅自出车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该部门取消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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