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处受理了本院民四庭移送的闫昌军申请河南鑫华矿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要求指定破产管理人。
这是我市法院首起债权人申请破产管理人指定案件,也是我市在供给侧改革中首例破产案件。在院领导的指导下,我们成立了由民四庭、监察室和司法技术处成员组成的破产管理人评审小组,依照法律规定,负责破产管理人指定的初步审查和评审工作。
院民四庭负责向进入破产管理人名单的律师事务所通报有关案情,并要求相关律师事务所提交对于此次破产案件的《工作方案》。
根据各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工作方案》所涉及的工作团队组成情况,具体工作方案,是否有破产工作职业经验、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等情况。评审小组本着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四家单位作为破产管理人候选机构参加摇号。
2016年9月23日上午11:30,在司法技术处主持下,候选机构、债权人、监察室、民四庭的参加下,公开摇号选定: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破产管理人;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为备用破产管理人。各方当事人及委托单位,对该选定结果均表示满意。
此案的成功办理,也为我院今后的破产管理人指定案件的办理将起到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