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审判研讨

基层法院送达难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6-11-10 08:44:24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快速发展,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基层人民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大量增多,“送达难”成为继“执行难”之后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又一个“顽疾”。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故意拒收法律文书等造成送达难现象日益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和调解率,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

    法院送达行为贯穿了立案到执行的全部诉讼环节,推动着诉讼活动从开始直到结束,涵盖了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所有类型的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将送达方式分为以下几种,即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审判实践中,造成送达难的主要原因有:

    一、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拒不配合或躲避送达。实践中,部分受送达人并非下落不明,而是出于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动机,拒不签收或故意躲避送达,拖延诉讼进程。也有个别受送达人存在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签收法律文书就意味着自己承认并必须履行对其不利的后果,故拒绝配合法院的送达。

    二、留置送达见证人不愿合作。虽然相关诉讼法规定“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表到场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实践中,由于是义务性协助,并无强制力,致使协助送达积极性不高,也有部分单位或个人因惧怕打击报复,产生“事不关己”的消极态度,不敢也不愿做送达见证人,或者虽然到场却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三、委托送达协助不力。我国目前法院之间的司法协作制度尚不完善,仅规定“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实践中,由于对受委托法院的送达时限、送达责任等缺乏明确、强制性规范,容易使受委托法院产生代为送达系“分外工作”的认识误区,敷衍应付、拖延迟误的现象屡见不鲜,委托送达工作的效果一直不尽如人意。

    四、邮寄送达签收难。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有些当事人在外地,电话无法通知,及时接到电话通知也拒不签收、拒不到庭,审判人员只有根据已有的地址采用邮寄送达,但是邮件回执上受送达人签名不实、受送达人的签名与要送达人的签名不一致等情况时有发生,即使代签也存在着代签人的身份不明或是未注明与受送达人之间的关系,这样承办法官难以确认签收人是否为受送达人的成年家属或组织,邮寄送达同时也因一些当事人拒绝签收导致送达回执不能及时返还而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五、公告送达适用难。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人又无任何地址,只能采用公告送达,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送达难的问题,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公告送达时间长,不能适应简易程序,法院很难获得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

    六、电子送达普及难。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新增加了“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电子送达方式有其不可比拟的优势,如及时性,几乎瞬间到达,成本低,但审判实践中,电子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很少。

    七、送达成本居高不下。根据规定,文书由人民法院法院负责送达,造成在个案中法院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但仍然出现送达阻力过大效率低下的问题。而且基层法院的人员、车辆等硬件配置状况和案件数量激增的现实矛盾也不允许法院耗费过多的精力在送达工作上。

    送达难问题严重困扰了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影响了人民法院办案的进度和效率,影响了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和调解率。为努力解决民商事审判工作中送达难,提高人民法院办案效率,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针对审判实践中产生的送达难的现象和原因,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一、改革法院审判管理,建立专门的送达机构

    人民法院应逐步建立大立案、精审判、强执行的管理机制。将送达工作从现在的审判工作中单列出来。设立专门送达机构。由于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人民法院每年案件数量繁多,而民商事案件总量占绝大多数,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送达难情况的各审判业务庭普遍存在。由于案件分配在各部门,分头送达会牵涉到许多人力物力。笔者建议在法院内设专门的送达机构,配备审判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将以往的诉讼程序各环节分别送达转变为“集中送达”,加强送达技巧训练,这样就会大大节省人力物力,提高了诉讼效率。该专门送达机构宜设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以便于及时送达,并构建大立案的服务格局。

    二、强化立案登记释明工作

    立案时要求原告提供双方当事人准确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对地址签字确认,明确原告的义务及不能送达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登记完信息后,立案人员要再次审核当事人登记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保证登记信息详细准确。送达诉讼文书时,经查找仍无法送达的,送达机构的办案人员可告知原告,让其协助法院送达。

    三、完善直接送达机制

    加强送达力量的配备,强化送达环节和审理环节的衔接,保持两个环节的工作不脱节、不扯皮,保证案件审理的顺畅开展。规范邮寄送达的运用,坚持“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才适用邮寄送达这一基本原则,少做“无用功”。送达人员在送达前仔细研究当事人的诉状及相关卷宗材料,全面掌握当事人情况。同时灵活调整送达时间,对某些案件,尽量选择中午、下班以后休息时间或双休日家中有人时送达,提高送达效率。直接送达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即定好调解及开庭时间。送达的次数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相关规定,立案后送达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经两次送达未能成功的,即可将案件转交审判业务庭采取另外送达方式(如公告送达)办理。而送达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撤诉的,由诉讼服务中心的审判人员直接制作调解书或裁定书,不必向业务庭移交,以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

    四、人民法院应主导构建顺畅的基层送达网络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人民法庭、社会法庭、乡镇司法所聘请当地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员等人员为司法协理员,充分利用人熟、地熟的优势,运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作用,协助人民法院督促受送达人签收法律文书。

    五、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拓宽送达方式、渠道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可以将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手段方式纳入到法院的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效率。这也对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应当建立传真、电子邮件安全传输的电子送达系统平台。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新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在电子送达中,法院的送达人员应当做好以下三点:一是应明晰电子送达方式的适应条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须经受送达人同意并填写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二是诉讼文书种类的限制,法院可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证据材料等,特别注意的是体现民事诉讼结果的和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在电子送达之列;三是电子送达“方式”的局限性,要考虑当事人有无电子接受诉讼文书的可能。作为基层当事人,特别是农村的当事人,是否对电子送达有实际接受的可能。

    六、送达机构要配备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

    要充分重视送达工作,这是解决“送达难”的前提条件。基层法院一是要精选一些业务素质高,能吃苦耐劳、责任心强的人员来参与送达工作,二是要舍得从物质装备上、经费上予以倾斜,配备电脑、打印机、传真机、警用车辆、照相机、执法记录仪等,以确保高效、快速、规范的送达。

责任编辑:xcc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7494863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