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岁少女小丽由于心理压力过大从教学楼三楼跳下造成体内多出骨折。小丽的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承担责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伤害事故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已经尽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如果未尽到职责,那么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丽是陕州区某封闭式教育管理中学的学生。2014年9月3日上午小丽的同班同学小雪发现自己丢失了100元,经过询问后小雪怀疑是小丽偷了自己的钱。当天晚自习过后,小雪与同学小红等五名学生在宿舍楼对小丽进行了长达一个多小时的责问。9月4日晚,小雪等五人又在宿舍楼对小丽进行再次责问,时间至次日1点多钟。小雪始终不承认自己偷了钱。由于很多同学都知道了此事,导致小丽精神压力过大,9月5日早上7点多钟,小丽从教学楼三楼跳下导致受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某中学作为封闭式教育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60%赔偿责任。小雪等五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辨认能力,但仍对小丽进行长时间的逼问,给小丽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应共同承担30%赔偿责任。小丽已经16岁,应当知道跳楼所产生的后果,其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