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一位年仅16周岁的花季少年,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后,竟又以知道线索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伟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伟非法所得200元追退被害人刘勇。
2009年10月21日15时许,刘伟伙同张超(在逃)到阳平镇粮店院内,发现被害人刘勇停放在该院的五羊-本田摩托车的车钥匙忘记拔掉,遂将该车盗走,经评估,该车价值约6423元。两天后,刘伟让张超通知受害人刘勇,以知道其被盗摩托车下落为由索要刘勇现金1700元,后由张超姐姐张娜将车交给被害人,刘伟得赃款后逃跑,2009年11月24日被抓获,并追回赃款1500元,已退还被害人。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伟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伟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