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上午,卢氏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摩托车案件。因三名被告人是维吾尔族人,不认识汉字也听不懂汉语普通话,为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益,该院专门到解放军外国语学院为其聘请了维语老师当翻译,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5日23时许,新疆维吾尔族居民塔依尔·买买提、吐地·肉孜、图尔贡江·喀斯木步行至河南新乡卫辉市辛庄村时,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白色力帆牌摩托车,遂产生盗窃念头。三人将摩托车电线接上发动后,骑车逃离现场。后三人骑车进入卢氏县境内,于2016年5月18 日8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9603元。
庭审时,审判长特别强调庭审参与人员语速尽量放缓,并留给翻译人员和被告人充足的时间进行交流,使被告人的真实意思得到准确的传递翻译,顺利完成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庭审程序。最后,审判长在维语翻译人员的配合下,向三名被告人解释法律,指出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触犯法律的严厉后果,同时也告知了相应的民族政策,针对其特点进行感化教育。三名被告人当庭均表示认罪悔罪,将积极接受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法庭经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人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通过翻译人员当庭表示认罪伏法,悔过自新。
卢氏法院的这种做法不仅解决了庭审语言交流的障碍,也保障了维族被告人的诉讼权益,体现出文明司法的人性关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