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高院《规范警车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十条禁令》,树立良好法院形象,杜绝公用车辆违纪现象发生,湖滨区法院按照“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出台“十三条”措施规范警(公)务用车管理。
该十三条措施一是严禁酒后驾车;二是严禁使用警(公)车旅游、参加婚丧嫁娶、钓鱼、高消费娱乐活动;三是严禁警车外借,挪用、转借警车牌证;四是严禁非执行公务使用警车接送学生、客人;五是严禁非执行公务将警车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旅游景点等不宜停放警车的地方;六是严禁其他使用警车从事执行公务以外的活动的行为;七是禁止不依法依规驾车、不文明驾车、乱闯红灯;八是禁止开霸王车,开特权车;九是禁止不按市政管理停放警车;十是禁止不依法按警车使用规定滥用警灯、警报器和道路优先通行权;十一是执行公务外出,严格审批程序。十二是严格停放制度。下班后,各部门必须将车辆按规定时间停放在地下室车库。禁止下班后警车在外停放;十三是节假日,除值班车辆外一律封存;双休日若外出办案,要经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为保障以上措施的得到真正落实,该院在成立警(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的同时,还组成检查组对警车使用情况明察暗访,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凡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按规定严肃查处,绝不姑息。以上措施的实施,对法院公正廉洁执法,树立良好形象起到积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