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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经费及装备保障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09-03-20 08:58:23


    我们结合本院及所掌握的其它基层法院的情况,就法院经费及装备保障中涉及的几个问题谈一些认识和见解。

    一、关于经费保障体制问题

    现行的经费保障体制对于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权,维持正常的办公、办案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行的经费由人民法院的同级财政进行保障,而各地财政由于受经济发展、人口、资源等因素的影响,发展不平衡,使得各地法院的经费保障水平和力度不一,有的仅能满足为法院干警发放工资,甚至有的连工资都不能按月发放。二是随着经济发展,各种纠纷不断涌入法院,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法院为此支出的办公、办案费用也不断上涨,而干警公用经费标准几年不变。就笔者所在法院而言,执行的是2007年标准,相距时间不是太长,但对于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的基层法院来说,案件数量每年按一定的比例上升,如在较长时间内仍按原定标准执行,就显得标准有点滞后了。三是中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两院决定》)虽规定法院的基建欠款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解决,但实际上并未真正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制约着基层法院的发展。去年,笔者所在法院曾就《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对法院的影响及基建欠款等情况专门向区委常委会作了专题汇报,并得到了区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决定将原定的诉讼费全额返还的优惠政策再延续三年,提出对法院基建欠款逐步纳入预算进行解决。但截至目前仍未纳入财政预算,而法院面临着近2000万元的基建欠款,建筑方又向有关部门及领导上访、反映。四是干警工资标准出现“同城不同酬”的现象。法院干警工资按公务员标准进行,关于地方补助这一块,由同级财政负担,因各地财政状况不同,故出现同在一个市区上班的不同法院的干警拿着不同的工资,出现“同城不同酬”现象。另外按照最高法院、人事部、财政部的规定,法官津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但当地政府至今仍未执行。五是法院诉讼费仍是维持其正常办公的主要收入来源。虽然实行“收支两条线”,但对于法院来说,收入的是诉讼费,而支出的仍是上缴财政的诉讼费,基本上是收多少支多少,收支未彻底脱钩。六是人民陪审员的费用未纳入财政预算,仍从法院返还的诉讼费中列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职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行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根据省财政厅和省高院《关于转发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行(2005)213号)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费、交通费、资料费,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对笔者所在法院来说,这部分费用尚未纳入财政预算,仍在全额返回法院的诉讼费中解决。七是人民法院财政补助办案专款规定的过于原则。该项专款规定只能使用于11种费用,但对于同样为办案支出的如文印耗材等费用未作明确规定,致使基层法院不敢“越雷池一步”。八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施行后,对于靠诉讼费“过日月”的基层法院来说,冲击不小。一方面,随着收费标准下调,法院诉讼费收入大幅下降。据统计,全国法院诉讼费将减少80亿元,减幅为61%,河南省减幅为52%,笔者所在法院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了58%;另一方面,一些恶意诉讼或廉价诉讼会进入诉讼渠道,不仅浪费审判资源,又会增加法院的经费支出。

    产生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原因不外有二:一为客观原因。由于各地特别是县级人口、资源、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的差异,使得财政收入状况不一。具体到对法院经费保障问题上,财政保障的力度各地也存在着差异,如干警工资、公用经费标准等方面的差异。二为主观原因。对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不主动或执行不到位。由于各地财力有限,用于开支的项目较多,总想着法院还有诉讼费支撑着,把财力转移到其他方面进行投资,对于法院所需经费能等就等,能靠就靠。如有的地方一方面称没有钱,另一方面新进的地方编制人员的工资又照发不误。

    为此,笔者建议:

    1、各级党委、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两院决定》,将法院的“两庭”建设的基建债务经审计后,真正纳入财政预算,逐年解决,解除法院的后顾之忧。同时,加强预算管理,足额安排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办案经费,并随着财力的增加逐年提高,不能因上级财政补助办案专款而降低拨付法院经费,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2、实行国家财政保障体制。即对于法院的经费由中央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辖区人口、案件数量、人员编制等因素,确定各省的财政保障标准,具体可参照法院财政补助办案专款的数据编制,由中央财政直接下拨到省级财政,然后再由省级财政加上配套资金,直接划拨到县级财政的法院专用账户。只要不让县级财政进行资金配套,他们是“何乐而不为”。这样可以缓和目前法院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受制于当地政府,在办理个别案件时“听命”当地政府,用牺牲司法公正来换取法院的局部利益的局面,同时,县级财政又不用考虑每年为法院的支出,可以将“省”下来的资金投入到其它需要的地方。同时加大对经费保障的资金监管力度,对截留、挪用、挤占国家财政保障经费的,要严肃查处。

    3、针对诉讼费用收费标准下调的情况,中央特拨法院财政补助办案专款,用于解决办案经费之不足。但专款规定使用的11种用途过于笼统、原则,建议将其使用用途明细化,既便于操作,又符合基层法院的办案经费支出实际。

    4、在财政全额保障的机制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法院一是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标准收取诉讼费用,做到应收尽收,既不能照顾人情降低司法救助的“门槛”,又不能超标准或范围收取费用,增加当事人的负担。二是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轻刑化思想的指导下,对于初犯、偶犯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刑事被告人,可能判处非监禁刑或单处罚金。法院要加大对罚金刑的执行力度,既能给其提供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又使其从经济上受到应有的惩罚,预防和防止其重新犯罪。三是自今年4月1日起新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加大了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处罚力度,单位最高罚款可达30万元。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不能只着眼于某一个案的解决,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从而促进国家信用体系和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

    二、关于经费保障标准问题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豫财办行〔2006〕470号)规定,从2007年开始,笔者所在法院的财政部门对法院在编在职人员每人每年执行17000元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据有关资料,该标准在全省基层法院中处于中等水平。在执行中,仍是从法院所收的诉讼费中列支。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2007年4-12月份商品和服务支出为270万元,平均每月22.5万元,每人月均2711元,与政府确定的每人每年1.7万元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相比,平均每年每人仍差15532元,全院每年相差128.9万元。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上级制定的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与实际办公经费支出之间仍有差距,不能满足正常的办公支出,且经费来源还是法院所收的诉讼费。

    之所以存在以上问题,原因为:一是当地财力不足,虽制定有标准,但执行不到位。前已陈述。二是由于人员限制所限,除中央政法编制和地方编制干警的工资由地方财政负担外,为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各法院均聘用一定数量的临时人员,而临时人员的工资、福利均由法院从有限的诉讼费用支出,使得原本就紧张的经费显得更加捉襟见肘。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聘用人员的工资是每月500元左右,就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而言,用500元聘请1名司机、打字员确实很难。三是信访支出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由于涉诉信访形势严峻,加之信访当事人存在“信访不信法”的思想,每遇重大节日或重要活动期间,为确保京、省、市的稳定,均要抽调人员驻京、省接访,到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进行24小时值班劝返当事人,需要一笔开支。如进京接访,干警加上司机每次少则千元,多则上万元。虽然财政补助办案专款将上访补助费列入支出范围,但接访的费用仍无着落,只能从公用经费中支出。四是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纸张、水电、办公耗材的物价不断上涨,原先制定标准时的参考值也随之发生变化,因而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也需要逐年增长,并得到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认可。从这次调研的提纲中可以看到这一点。

    就如何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笔者认为:一是要确定几个数据。以各个法院的财务报表为据,核实年办公经费(不含招待费用)支出的上升比率;办公经费支出与在编干警的比率;按照当地有关统计数字,核实办公用品(如纸张笔墨、电脑耗材)、燃油等物品的价格上升比率;年结案数与干警人数比率等等。以上述数据为参考,分别取值,并参照各项办公支出占年办公经费支出的比例确定计算百分比,综合统计数值。二是在此基础上每年或每两年确定一个全省统一的增长标准。例如年办公经费支出增长数值在20%以下的按年5%的比例追加;增长数值在20-30%的,按年10%的比例追加;增长数值在30-40%的,按年15%的比例追加;增长数值在40%以上的,按年20%的比例追加。也可考虑按照法院财政补助办案专款所适用的办法确定逐年上浮比例。

    在建立办公经费正常增长机制中,还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人员编制问题。标准确定下来后,主要是人员问题。笔者认为人员应以中央政法编制为准,地方编制人员由当地财政参照中央政法编制的保障标准执行。二是加强对办公经费保障款项的监管。可以考虑以财政部门政法科(处)为主,抽调政法委、政法机关有关人员组成督导组,对各地政法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执行情况进行督查,严防公用经费保障款项被挤占、挪用、截留。对违反者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三是在财政部门建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三、关于政法机关建设和装备标准问题

    关于政法机关建设和装备标准,目前正在执行的有上级法院的人民法庭建设标准、审判庭建设标准、局域网建设标准、智能化法庭建设标准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置标准》等,另外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均有统一的建设标准。这些标准对于规范政法机关的基础建设,提高司法警察保障和服务审判工作的能力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各级法院在基础建设中均按照上级法院制定的标准认真执行。随着信息化和网络时代的到来,人民法院应不断提高其快速反应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审判和其他工作的科技含量,提高审判和工作效率。但是,对于基层法院来说,因财力有限,办公车辆和电脑的配置尚不能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现有各种车辆25辆,行驶满十年或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的5辆,已接近报废年限,需要进行更新,两个人民法庭均配备为长安牌面包车,行驶里程均在15万公里以上,使用时间达5年;智能化法庭及三级联网正在建设中。

    结合以上情况,笔者建议:一是参照其他政法机关的做法,以省法院名义集中购买一批适合法庭工作和路况的普通桑塔纳型轿车,配备到各人民法庭,既可减轻基层法院的经费压力,又可体现省法院对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视和加强,改善基层设施装备。个别交通不便、路况不佳的法庭可配备北京吉普或同类型车。二是对上级的政法补助专款,由省法院商有关部门尽量向经济发展欠发达或山区法院倾斜,对于经济发展较快的县市可不适用或少适用。三是基层法院的电脑配置确保审判业务庭人手1台,另外从保密角度考虑,配备若干台连接互联网的电脑,避免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处理涉密文件。同时要加强对业务庭干警的电脑使用操作培训,要求每人达到计算机一级资格,使其提高工作效率,避免电脑闲置不会用或只是玩游戏。四是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配齐配全。这一块每年警队验收都会严格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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