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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中院通报一批典型执行案例

  发布时间:2017-04-05 15:47:45


    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失信被执行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一)基本案情

    马某某,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卢氏县沙河乡寨子乡王家沟组22号。2014年9月22日,渑池县法院作出(2014)渑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被告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红光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马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赵红光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告人马彦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告人马彦军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2月24日渑池县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马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另查明,渑池县法院(2014)渑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15日生效后,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将其房屋卖给孙建国后,先后共收到房款20万元,但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彦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建国的证言,本院(2014)渑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判决书、(2015)渑执字第35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笔录、拘留决定书及回执,马彦军座落于卢氏县靖华东路二街坊181号房屋所有权证存根,房屋收条,卢氏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经过、未羁押证明以及被告人马彦军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渑池县法院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收到房款后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拒不报告财产,经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二)典型意义

    被告人马某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认罪态度,作出相应的刑事判决,对末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失信被执行人产生了极大的威慑力。

    典型案例二

    ——渑池县法院依托联动执行工作机制对程某一(县人大代表)、程某二(县政协委员)、张某虎不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实施相关信用惩戒措施,短时间内案结事了。

    (一)基本案情

    杨小华与程某一、程某二、张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渑池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下达(2016)1221民初第13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程某一(县人大代表)、程某二(县政协委员)、张小虎于2016年9月10日前偿还原告杨保华借款544万元及利息。

    2016年11月,渑池县法院依法决定将被告程某一、程某二、张小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渑池县法院依托联动执行工作机制,利用失信系统对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提供的有关人员信息进行甄别,对纳入失信系统的人员名单及时向各部门通报,在代表资格任命及干部提拔任用中进行筛选把关。人大和政协机关表示这些人要在选举时从候选人中剔除。程某一(县人大代表)、程某二(县政协委员)担心他们的代表和委员资格被罢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程某一、程某二、张小虎于今年3月9日,共同将筹措到的180万元款项打入到申请执行人杨小华的银行账户,双方签定了《执行和解协议书》,本案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渑池县法院通过对外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相关联动执行单位及时通报失信人信息,使被执行人的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资格受到影响,相关信用惩戒措施的实施,产生了极大的威慑力和社会影响力,在案件执行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典型案例三

    --- 失信被执行人杨某某、潘某某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的义务被判拒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基本案情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依法作出(2013)湖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某、潘某某偿还白某某借款180000元及利息。

    2013年7月4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2016年6月4日,潘某某将持有的卡号为6217568000062923667的中国银行卡转出30万,但未向法院支付任何执行款,致使判决至今无法执行。

    因潘某某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建军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提起公诉。潘某某拒不交付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潘某某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其不仅拒绝交付,转移财产,直接导致生效判决无法实现,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依法予以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法院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典型案例四

    --- 被执行人董某某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的义务,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一)基本案情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杨某某返还赵辉强借款400000元及利息。

    法院2015年8月4日向被告人董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

    另查明,被告董苏安与被告杨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4年在张汴乡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董某某将妻子杨某某名下的一辆北京现代汽车以虚构买卖合同的方式转移到他人名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湖滨区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对董苏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董某某拒不交付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董某某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其不仅拒绝交付,转移财产,直接导致生效判决无法实现,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依法予以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法院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典型案例五

    ——被执行人张某某长期规避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3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对张二与张三、袁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张三、袁四归还张二借款本金49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650元。

    判决生效后,张三、袁四未履行义务,张二于2016年7月13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灵宝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张三、袁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张三、袁四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三、袁四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灵宝法院院于2016年9月9日对被告人张建强司法拘留15日。后多次通知张三履行义务,张三长期规避执行。张三在灵宝市河滨路开办诊所有10年左右,从2014年至今每年收入20000元左右。张三在银行开设账户,有多次存取款交易记录。自诉人张二认为被执行人张建强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张建强的刑事责任。

    2017年2月16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张三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张建强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49万元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张建强在被执行法院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追责。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典型案例六

    来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执行人来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06年4月25日,被告人来某某借某某54000元,归还部分借款15000后,余款被告人拒绝归还。灵宝法院审理后于2007年3月13日作出( 2007)灵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来某某归还某某39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810元及鉴定费1500元,共计3310元。被告人来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 007年8月16日作出(2007)三民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央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某于200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灵宝法院于2007年9月20日向被告人来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告人来某某拒不履行躲避执行。2008年2月14日,本院对被告人来纪刚实施司法拘留15日。

    2002年至2009年被告人来纪刚在灵宝市阳平镇阳街营沟口路北经营农药化肥门市部,年收入4万余元;2006花费6万余元修建四间砖混结构房屋且后期进行装修入住;在2007年从事苹果收购业务量为100余次;其后在广西从事苹果收购年收入近2万元;其种植3亩槐树、3.5亩桐树及2万袋香;2007年1月至2008年2月22日其在邮政储蓄账户资金往1万余元,被告人来纪刚的妻子银行账户于2008年6月至7月大额资金往来频繁。被告人来纪刚明显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却拒不履行。

    2016年9月5 日,王某某指控被告人来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灵宝法院提起自诉。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来某某与自诉人王某某达成和解,被告人来某某向自诉人王某某支付50000元,该案履行完毕,自诉人王某某对被告人来某某予以谅解。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来纪刚完全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调解书所作出的执行裁定,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被告人来纪刚犯邑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能够全部履行判决并取得自诉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为其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责任编辑:x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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