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王某从李某处购买住房一套,该房屋没有办理房产相关手续,双方签订购房协议后,王某入住该房,但欠李某房款2.7万元,并向李某出具欠条一张,后剩余6000元房款至今未付,故李某欲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所欠购房款6000元。
原告到法院起诉,法院能否受理,出现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宜受理该案。王某从李某处购买住房一套,后因王某未将房款付清,二人产生纠纷。从表面看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该纠纷属于合同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以上情况,该住房没有办理房产相关登记手续,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其交易的目的,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系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的效力;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二人发生的纠纷,可依据《合同法》第58条等相关规定另行进行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可以受理。李某与王某因买卖房屋而发生的纠纷,最后形成一张欠条,“今欠到李某购房款贰万柒仟元整(27000元)。”王某已履行了欠条的部分内容,二人之间买卖房屋合同的关系已经转化,结果是以欠款的形式出现。被告认可欠原告6000元。因欠条的出现,可以考虑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借款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从该欠条内容反映出,王某欠李某房款是事实,房屋买卖的有效与否,不影响该案欠款事实的成立。王某应将房款给付李某。房屋买卖是否有效系另一法律关系。该欠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处理结束后,若二人因房屋所有权等产生纠纷,可通过另外的法律关系及诉讼程序解决。
鉴于王某所欠李某的6000元,因欠条上显示购房款,不能单纯地看作是两人之间的借款纠纷。在购房过程中,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但该购房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其交易的目的,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应当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