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生效的刑事裁判当中无罪判决所占的比例少之又少,据有关学者实证分析,无罪判决率每年基本都在0.08%上下轻微浮动。无罪判决在界定上应是一类特殊的刑事裁判结果,即通过公安的侦查、检察院的公诉、在法院的庭审过程中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合议庭(或独任制审判员)无法根据现有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而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的宣告,其与有罪判决相对称。
观察近几年的司法热点,从浙江张氏叔侄案、福建念斌投毒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到2016 年12月被改判无罪的聂树斌案,如此等等的刑事错案就是因为本该被判无罪而被作出了有罪判决。
无罪判决“稀缺”的背后必然存在着阻碍其产生的复杂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1.现行的刑事立法不完备存在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如第13 条但书关于无罪的规定,对如何认定“情节显著轻微”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都不甚明确,容易在法律适用中产生分歧;2.受传统的刑事诉讼环境中“重打击,轻权益保障”观念的影响,“有罪推定”居于主导地位,公众对于无罪判决的可接纳性低;3.刑事诉讼体制中,政党机关介入个案进行不当协调,检察院以撤回起诉来规避无罪判决以及侦查与起诉机关的目标考核机制不合理等矛盾突出。
形成“无罪难”的原因有以下方面:1.培育刑事司法中的刑法谦抑性理念,换言之,刑法作为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归刑事法领域管的决不能“越位”,包括在事实认定上的谦抑和定罪上的谦抑。2.立法中明确“疑罪”标准,以便于法官审判实务的操作,贯彻罪刑法定原则。3.引导公众逐渐了解、理解、接受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刑事司法理念及原则,以案释法。4.多措并举强化“审判中心”地位。实现审判中心就是要做到证据质证、认证在法庭、排除非法证据在法庭、双方辩论在法庭、内心确信形成在法庭。
刑事诉讼中,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道路上,不能忽略被告人的正义,关注所有人的正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义。通过刑事司法层面的不断改革与完善,要对我国未来无罪判决机制的前景秉持一种审慎的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