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2010年3月30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冯某诉被告张某(原告儿子)、被告胡某(原告儿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张某、胡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冯某40000元。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母子、婆媳关系,原告之夫早逝,原告及婆母和两个女儿的自留地均由两被告耕种,收入也被被告据有,我无奈只好随女儿生活。2008年春,原被告家中土地被征用十亩,获得土地补偿款230000元,全家共计六口人,人均应得38333.33元。被告将款领走后拒不给付我应得部分。另外原告的承包田一亩、自留地一亩及原告和丈夫共建的房屋六间均被被告占有,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土地补偿款38333.33元,及承包地、自留地两亩,并依法分割房产。
法庭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原被告系母子、婆媳关系,原告冯菊丈夫早逝,原告承包的土地由被告耕种。2008年,原、被告家土地被征用,得土地补偿款230000元由被告张宣周领走,后二被告以母亲年事已高保管不便为由,未付原告冯菊应得的38333.33元,双方经人多次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讼来院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40000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公民的基本合法权利,原告按习俗将土地使用、收益权由二被告行使,并不排除原告取得因土地被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二被告对原告的变更后的诉求予以认可,仅就支付办法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0000元应予支持。据此,渑池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