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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树木把邻居打伤 法院判决赔偿担责

  发布时间:2010-04-14 15:34:21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2010年4月13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任军娃诉被告钱新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判令被告钱新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任军娃医疗费410元;二、驳回原告任军娃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2008年3月2日下午,被告带领数人将我存放于他人房后的木料截为四节拉走。我发现后到被告处阻拦,被告持木棒欲殴打我,被其妻子阻止后,被告顺势用拳头击中我肘部,致我受伤。我到天池镇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予以处理,现起诉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我木料,依法赔偿我损失2000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任军娃与被告钱新民系同村居民,2008年3月2日下午,双方因权属不清的树木发生争执,撕扯中被告钱新民致原告任军娃受伤。原告任军娃受伤后到天池镇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经调查,以被告钱新民殴打他人为由对其做出处罚50元的决定,并已送达被告钱新民且生效。原告任军娃因此花费医疗费410元,后双方未就原告受伤赔偿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任军娃遂诉讼来院。

    该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予赔偿。原、被告因树木权属不清发生争执,应当通过合法的渠道予以解决。被告在争执中将原告致伤的情况已有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并给予相应处罚,证明被告在原告受伤一事中系过错方,被告应对原告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我木料的诉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审理。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渑池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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