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由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三门峡市国土局原土地储备中心主任代某受贿一案,经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日前已经结案。被告人代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检察机关查没代某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代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今年53岁的代某,2002年3月任三门峡市陕县国土资源局局长,2009年3月任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开发储备整理中心主任(副县级)。
审理查明,被告人代某在2003年10月至2007年底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煤矿老板尚某、建某、马某各10万元后对其三家矿的非法采矿行为不予查处;收受某房地产公司经理刘某20万元,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提供方便;收受某公司负责人曲某20万元,帮助其企业获得陕县某宗38亩土地的使用权,后又收受曲某50万元,指使陕县国土局有关人员免征其公共道路用地费150余万元;后曲某表示感谢,送给代某价值71811的劳力士手表一块。就这样短短几年时间,代某就收受各种“好处费”144万元。
案发后,代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还主动坦白交代检察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交出所有的赃款赃物,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从轻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