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财富的增加,夫妻双方共同或各自参与的经济活动量大大增加,与第三人的财产关系趋于复杂化,债务关系也呈现出多样化趋势,由此导致的纠纷频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所负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双方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纠纷的处理相对简单。但是离婚时,夫妻债务的偿还则还存在很多问题。
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一)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离婚时,债权人往往并不知情,离婚双方一般也不会主动通知债权人来受偿。(二)对究属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难以准确认定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抑或夫妻个人债务,是以夫妻双方陈述或其他证据为依据的,而作为债权人一方并没有机会对该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提出异议。(三)缺乏债务有效处分应当满足的必要条件对债权人来说,债务人的资力、信用等情况,是债权能否顺利实现的重要条件。如果债务人在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任意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或是在共同债务人之间达成的分担协议效力可以及于债权人,就势必会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不利的影响。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在夫妻之间与债权人利益之间寻找一种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点。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一点上,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即: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从以下标准进行判断:(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3)是夫妻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约定,即使不具备以上的两个条件,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最为集中的体现夫妻离婚的过程中,一种是在夫妻离婚时进行划分,这种情形又和夫妻采取的离婚方式有关系,如果夫妻是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则夫妻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债务,当然这种约定本身,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依据《婚姻法》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不仅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而且与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分的财产有关系,处理的不好,不仅会影响第三人的利益,也会影响离婚夫妻各方的财产利益。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或确能证明的共同债务,应当予以认定,并以判决或调解的方式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份额。而对于未经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应不予处理。因为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其本意在于优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并明确夫妻离婚后的还债义务,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在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共同认可的情况下,对债务及其在夫妻间的分担以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定,应该还具有保全证据的意义。它可以有效防止双方离婚后,由于个人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变化,对本无争议的事实以不诚信的态度予以否认、混淆,影响司法机关对债权债务关系及其性质的认定,进而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障。但是,当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有无产生争执时,法院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去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及数额的确定性,并对债务如何在夫妻之间承担予以确定,却得不偿失。因为,夫妻生活具有隐秘性,是否确有负债、负债原因为何、负债所得财产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难以掌握到法律上足以确信的全面、有效的证据。此时对债务的真实性及分担份额进行判决,就有可能掉入当事人设下的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陷阱,而对债务的不当处理也会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这种现象的出现比例即使不高,也足以影响司法的权威。如此,则不如对未经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