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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法院执行人员赴山东学习东营法院执行工作经验

  发布时间:2010-04-20 10:22:42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4月15日-16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人员和六个基层法院执行局局长到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部分辖区法院参观学习。作为全国法院的先进典型,东营法院的执行管理机制令大家耳目一新,执行工作经验使大家受益匪浅。

    一、东营中院基本情况

    东营中院组建于1995年3月,现有干警148人。下辖5个基层法院,两级法院共有干警640余名,每年办案约2万余件。东营中院是全国法院系统的先进典型,先后被授予“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法院“集体一等功”、山东省十佳“人民满意政法单位”等290余项荣誉。2008年9月,最高法院作出了《关于开展学习宣传“东营经验”活动的通知》,并专门召开会议进行了推广。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发出了《关于开展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学习活动的通知》。

    二、东营中院执行机构及基础配置

    2000年7月,经东营市编委同意,中院设立了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2005年根据试点改革的要求,增设了执行三庭。明确了三个执行庭的职责分工,执行一庭负责执行本院生效裁判文书,执行二庭负责指定、提级、委托、仲裁等案件的执行,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实行执行长负责制。人员结构实行“三二”配置,即每个庭配备3名执行员,1名执行法官助理和1名司法警察。执行三庭行使裁决权,由富有审判和执行经验的法官组成,负责执行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案外人异议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裁决,并监督指导县区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审判长负责制。法警支队参与执行,实行警长负责制。法警支队1名负责人兼任执行局副局长,便于工作协调。

    东营中院投资2000余万元,购置了4100平方米、能够容纳全市两级法院执行人员集中办公的执行大楼,内设有接待大厅、指挥中心、拍卖中心、执行调度室、执行听证室、图书阅览室、廉政文化室、大小会议室、局长会议室以及宽敞明亮的执行人员办公室,并按照智能化的标准进行内部装修,保障了执行工作的开展。

    三、东营中院执行工作管理机制、突出特点及经验

    东营中院近年来不断推进执行工作管理改革,在试行执行工作分权、取消申请执行费预收制度、建立拒不执行被执行人交易控制系统等一系列措施后,2005年,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作为唯一家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东营中院开始建立了“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探索实践了“管案、管事、管人”与“审判长、执行长、警长”、“责任制、考核制、追究制”相结合的“三管、三长、三制”的工作运行机制,将执行工作纳人系统管理工程,取得了丰硕成果。连续多年,案件执结率95%以上,标的额到位率80%以上,保持了零涉执信访率、涉执人员零投诉率。中央政法委肯定并推广了该院“管案、管事、管人”的做法与经验。

    东营市法院完善以“责任制、考核制、追究制”为内容的执行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一)按照“分权、放权、制权”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院长、分管院长、执行局长的关系。二是处理好执行局内部各执行庭的关系。三是处理好执行局与其他庭室之间的关系。

    (二)根据“四环节工作法”要求,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管理。一是加强制度化管理。先后制订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执行工作实施“三权分离”的实施意见》、《依法建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信息控制系统实施意见》、《执行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执行开庭规程》、《执行听证程序》以及《关于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的若干规定》等60余个文件,涵盖了执行工作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无缝隙管理”。二是加强标准化管理。配合全院整体工作要求,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建立了《质量手册》、《操作文件》和《执行局作业指导书》,对涉及执行工作的20余个环节都明确了基本要求、执行依据、职责权限、实际操作的方法和步骤,规范了具体执行行为。三是加强信息化管理。依托互联网、广域网、机关局域网“三位一体”的网络平台优势,开发、引进了“执行信息共享系统”、“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法院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等网络或单机版软件。

    (三)推行“管案、管事、管人”相结合的工作模式,探索全市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新体制。建立执行工作“三统一”体制,就是按照执行权力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思路,建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管理体制。着眼于目前的体制,该院建立了“管案、管事、管人”的工作模式。一是建立了全市法院执行案件管理机制(管案)。对案件管理实行双轨制。基层法院对执限内的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中院执行局通过执行信息共享系统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进行期限和程序监管。①统一行使执行案件流程监督权,严格中止、终结案件的适用范围。该院规定,延长执限的案件一律提交院审委会研究,杜绝了超执限案件的发生。②实施案件提级、指定管理权。今年以来,全市提级、指定管辖的案件占7%。③行使强制措施审核、备案权。④行使重大案件和信访案件协调权。截止今年8月底,中院协调、督办信访案件28件。⑤行使执行标的物处置权。⑥行使执行案件信息披露、发布权等。二是完善对基层法院执行人员的协管制度(管人)。根据东营市委《关于法院队伍职业化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和省法院批准的《执行“三统一”管理改革试点改革方案》,中院执行局对基层法院执行人员行使任免审核权;上岗审批权;工作实绩考核权;人员调整、奖惩建议权等5项权利。基层法院任免执行局长、副局长、执行庭长,事前须征得中院同意。中院对基层法院执行人员通过实行上岗证制度协管。审判长、执行长上岗前须通过政治、业务考试,合格者由中院统一发放证书,持证上岗。对执行干警政治表现、业务实绩、廉政情况每年进行2次述职述廉,依据考核成绩,对执行人员提出奖惩建议。目前,全市法院执行人员占干警总人数的18%,全部达到法律本科学历,其中,具有法律硕士和研究生学历的27人。针对执行职业风险大的现状,把执行局列为廉政建设源头治理的试点单位,努力营造“公正、文明、卓越、和谐”的执行文化氛围。今年上半年据省法院通报,东营市反映执行干警违法违纪的信访为零。三是实行执行事务统一管理制度(管事)。建立和完善了例会、培训、调研、工作实绩考核以及行政后勤管理制度。①例会制度。中院执行局每月召开全市执行工作例会,总结上月工作,部署下月任务;每周召开案件调度会,研究协调重大疑难案件。②培训制度。定期进行政治、业务培训,组织外出考察学习。中院执行干部全部到国家法官学院进行了培训。每年对执行人员进行1次执行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素质考试。③调研制度。连续3年每年召开一届执行实务理论研讨会,经常组织办案经验交流会等专题调研活动。去年年底,在第一届全国法院执行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东营中院有2篇论文获奖(全省共4篇)。④工作实绩考核制度。采取月通报、季讲评,半年小结、年终总结等方式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反馈给所在基层法院,表扬先进,激励后进。⑤行政后勤管理制度。给执行干警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每人配备了专用微机。对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安全保卫等实行智能化管理。

    --围绕着司法方面的原因,着力在提高审判质量和裁判公信力上下功夫。健全了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威慑机制和奖惩机制。今年5月,提请东营市委下发了文件,建立了由党委牵头,28个职能部门参与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配套制订了《东营市执行工作联动协作机制实施细则》,明确了联动单位协作内容和具体职责,规范了工作程序,形成了运转有序的机制。建立了执行工作威慑机制。对暴力抗法、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与公安、检察机关予以法律制裁,从而对被执行人形成了强大的社会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建立了执行工作奖惩机制。提请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委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了对县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的范围,重点考核涉及县区、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的执行积案解决情况和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的建设情况。对领导重视不够、责任落实不严而又出现违法干预执行或处置暴力抗拒执行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地方和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实行“一票否决”,形成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营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

    --着眼于当事人方面的原因,积极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配合建设“信用东营”工程的实施,充分应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与联动协作单位联网共享自动履行、强制执行、司法制裁等信息,创造执行条件,促成案件执结。对未自觉履行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根据法院协助要求和司法建议,在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等方面给予必要限制。同时,建议东营市人大常委会把执行工作纳入“五五”普法规划之中,定期对市民进行执行法律知识教育,把诚信教育与法制教育结合起来,树立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良好社会风气。

    四、东营法院执行工作新的设想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执行制度,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提升司法能力,促进执行工作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

    1、通过深化改革,完善一个体制,即“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健全3个机制,即管理机制、协调机制、指挥机制。

    2、通过深化改革,健全组织机构。

    3、通过深化改革,使执行工作更好地服务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大局和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内容

    1、工作体制

    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要求,应当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体制,增设机构,重新划分职责权限。配备执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全体人员的15%。

    (1)设立执行审判庭,办理利害关系人因执行审查机构审查案外人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做出的裁定不服提起的诉讼案件。

    (2)执行局内设执行一庭(执行庭)、执行二庭(审查或裁决庭)、执行三庭(指挥中心)、执行四庭(综合办公室)。

    (3)执行财产处分机构

    不另设机构,涉执行财产处分的职能由技术室行使。

    2、工作机制

    (1)管理机制

    ①案件管理机制

    中院执行局和基层法院仍然采取双轨制管理案件,管辖法院审查立案后,由中院执行局进行监管。案件管理职权由执行三庭(指挥中心)行使。

依托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网络,开发管理软件,拓展功能,完善案件管理机制,进一步实现对期限、质量的监督,强制措施审核报备等功能的直观管理,便于根据不同时期工作需要和执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及时调整、调度。

    --流程管理。

    --提级、指定管理。

    --强制措施审核、备案管理。

    --重大案件和信访案件管理。

    --财产处分管理。

    --执行案件披露信息管理。

    --特困执行当事人救助管理。

    ②事务管理机制

    事务管理机制包括例会制度、培训制度、调研制度、通报制度、考核制度、后勤管理制度,由中院执行四庭(综合办公室)行使管理职权。

    ③人员管理机制

    当前情况下,中院执行局对基层法院执行人员实行协管。由中院执行四庭(综合办公室)行使管理职权。

    中院执行局对基层法院执行人员协管的范围是:

    --任免审核。按照市委东办发〔2002〕14号文件,对基层法院执行局长、副局长、执行庭长的任免,事前须征得中院执行局同意,并报备。

    --上岗审批。基层法院与中院一样,采取审判长、执行长负责制。中院执行局每两年进行一次审判长、执行长上岗考核,通过政治、业务考试合格者中院统一发放证书。

    --工作实绩考核。对执行干警政治表现、业务实绩、廉政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提拔使用的依据。

    --人员调整。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执行人员。

    --轮岗。执行工作岗位实行定期轮岗,一般为二年到三年轮岗一次。轮岗人员包括执行法官、执行庭长、副庭长。分管院长实行轮流分管制,一般为三到五年改变一次分管部门。

    --奖惩建议权。依据实绩考核,执行局提出执行人员奖惩建议。

    (2)协调机制

    执行三庭(指挥中心)负责对外的协调工作。

    --建立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制度。

    --推进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工作。

    --建立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工作机制。

    --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推进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建设。

    --建立向党委政法委汇报执行工作制度。

    --建立向人大报告执行工作制度。

    --建立向政协通报执行工作制度。

    --积极探索建立执行机构与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协调、配合、监督机制。

    --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的联系和沟通。

    --严格落实制裁拒执罪的有关规定。

    --开展执行司法建议工作。

    --推行阳光执行制度。设立执行热线,专人管理,24小时开通。在法院执行网设立公开信箱,畅通沟通渠道。

    (3)指挥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活动指挥机制、车辆指挥机制和队伍指挥机制。

    --建立集中执行活动指挥机制。

    --建立车辆指挥机制。

    --建立队伍指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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